广东“两院”发布通告
依法从重打击涉疫刑事犯罪
2020-02-07 08:38:3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林晔晗
 

  2月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刑事犯罪的通告》。通告共13条,明确对传播病毒、暴力伤医、抗拒管制、拦抢物资、阻碍交通、趁火打劫、制假售假、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谣言惑众等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对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或者来自病毒感染高发地区、与病毒感染高发地区人员密切接触,不服从隔离管理,故意隐瞒经历,造成病毒传播的,通告明确将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罚。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采取防疫、检疫、隔离等应急管制措施的,将按照妨害公务罪处罚。

  通告明确在卫生医疗机构寻衅滋事,对医务人员实施阻拦、推搡、撕扯等严重妨碍卫生医疗秩序行为的,按照寻衅滋事罪论处,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的,侮辱、恐吓、殴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从重处罚。

  对带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通告明确将按照聚众哄抢罪处罚,哄抢疫情防控物资的,从重处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按照寻衅滋事罪从重处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通告指出,对生产、销售伪劣防疫物资,和疫情防治的假药、劣药的,分别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从重处罚。生产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医用器材,或销售明知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情节严重的,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从重处罚。

  通告还明确对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行为,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恶意编造、散布、传播疫情虚假信息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截留非法占有用于疫情防控款物行为,拒不执行疫情防控决定、命令,或故意瞒报、缓报、谎报疫情行为,随意处置病毒感染者使用过的防护用品、生活医疗垃圾及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予以严惩。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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