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建国点评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020-01-23 09:16:5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肖建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肖建国认为,破产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标配,具有确保全体债权人最大化公平清偿、实现市场经济下企业的优势劣汰,以及通过破产重整、和解促进困境企业涅槃重生的救治功能。特别是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僵尸企业处置上,积极发挥破产审判职能,是实现破产审判的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规范化,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的不可或缺的一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是改善我国营商环境的助推剂。根据世界银行《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中国营商环境全球排名中“办理破产”指数排名第51名,较上一年度上升10名。《规定》的出台,填补了破产法的某些制度空白,也直接提升了破产案件中的“破产框架力度指数”。例如,《规定》第2条确立的破产申请受理后新发生的借款在清偿顺位上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之规则,采取了对债务人继续经营提供资金支持的鼓励政策,显著提升了“管理债务人资产指数”;《规定》第10条首次确立了单个债权人的知情权这一重要程序性权利,明确了单个债权人为参与程序的需要,有权查阅与破产程序进行相关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以保证有效行使表决权和监督权,促进了破产程序的公开透明,也有效提升了“债权人参与指数”,化解破产程序信息不对称问题。
责任编辑: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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