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手机APP贷款支付房租后中介违约 法院判决中介返还租金支付违约金
中国法院网讯 (陈文文)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多起房屋租户以贷款形式支付租金,后因中介公司未向房主支付租金,房主收回房屋致租户无法居住,租户向中介公司起诉返还租金及贷款的案件。
2018年8月2日,孙女士与中介公司签订了《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了租金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孙女士于2018年12月18日因中介公司欠付房东租金被房东清退。孙女士与中介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达成解除涉诉租赁合同的口头协议,并签订了《租客退房交接单(客户联)》。
孙女士称,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中介公司办理了贷款,租金以贷款的形式通过元宝e家的账户,一次性转账支付到中介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的名下。中介公司未将租赁期间内的房屋租金转交给房东,构成违约。孙女士现已支付了4期贷款至2018年11月20日,如果租赁合同正常履行,孙女士应还贷款至2019年6月20日。《租客退房交接单(客户联)》中载明的退款租金数额,是针对孙女士当时已偿还贷款的部分,此后中介公司没有给孙女士解除贷款,孙女士也没有偿还贷款。中介公司承诺孙女士搬离后办理解除借贷关系,但在孙女士搬离后并未协助办理。孙女士也无法与中介公司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
孙女士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其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12月19日解除,并判令中介公司返还原告剩余租金36160元,支付违约金9600元。
中介公司一审时未参加庭审。
一审法院认为,孙女士与中介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因中介公司原因,房屋被收回后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因此判决合同解除,中介公司提前收回房屋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孙女士未证明其在签订《租客退房交接单(客户联)》后继续交付租金,法院未支持其要求返还租金的诉讼请求。
孙女士不服,上诉要求中介公司偿还租金及罚息共计35309元(其中剩余租金33600元,罚息1709元),同时,提交了新证据。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有效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中介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孙女士新提交的证据,其在合同解除后继续履行了该笔贷款的还款义务,中介公司应当退还孙女士房屋租金33600元。孙女士上诉主张的1709元利息,因超出一审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