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盗窃手机 男子获刑一年零三个月
2020-01-09 15:38:55
 

    中国法院网讯 (龚文兵 罗兰)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判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1日,赵某在南昌市某网吧趁曾某睡着之际,将其放在桌上的一部手机盗走;趁祝某去卫生间,将其放在桌上的一部红米手机盗走。后赵某分别以400元和300元将两部卖给丁某。11月16日,民警在将赵某抓获,后赵某带领民警从丁某处追回窃得的两部手机(共价值1651元),并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2019年7月18日,赵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19年8月5日起至2021年8月4日止。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赵某归案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并已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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