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司法公开的管理困境与突围之路

2020-01-08 15:42:0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罗来鹏
 

  一、 深化对司法公开价值的认知

  (一)司法公开是实现司法民主问责的重要保障机制

  司法公开的核心价值在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保障司法民主问责的实现,促进司法独立,最终服务于司法公正。在我国,尽管中央和最高司法机关反复强调并对司法公正做出了具体的部署,但在实践中,对于司法公开的价值认识并没有想象的那样深入,在一些司法机关及其人员的观念中,并没有把司法公开作为一项必须遵守的司法原则,依然存在应付和观望态度。加之由于司法能力不足   ,害怕公开会给自己“添乱子,找麻烦”,致使司法公开尚有很大差距,实质的司法公开更难以触及。

  这种现象不仅源自于体制、机制的障碍,更受困于司法公开的践行者对司法公开价值认识的偏差和不足。故深化对司法公开价值的认知,对于推动司法公开机制的健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司法公开是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保障机制

  让权力在阳光下行使,是防止权力滥用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公开司法,要求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运行不见阳光。或者选择地进见阳光,公信力就无法树立。执法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影响我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大障碍在于,司法体制内和体制外各种权力的干预,各种请示、汇报、各种批示、过问,各种“打招呼”、“递条子”。

  二、 强化司法形式公开的改革推进力度

  (一)司法形式公开现状浅析

  司法公开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形式公开,二是实质公开。司法形式公开,亦称之为全面公开,是指凡属于依法公开的事项都应该向当事人、向社会公众公开。形式公开强调的是公开的全面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指出,坚持全面公开,将司法公开覆盖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各领域、各环节,严禁在法律规定之外设置任何障碍,确保向社会公开一切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

  从我国司法公开内容上来看,主要集中于强调形式公开。近年来,在司法形式公开上取得了一定成效。采取的主要措施有:1.建设审判流程公开平台、裁判文书公开平台。2、加强法院网站和新媒体建设。3、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4、推行立案公开、庭审公开、裁判标准公开、裁判理由公开。5、推进司法政务公开、诉讼服务公开。

  从司法公开的具体统计数据上看,截止2018年年底,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超过3000万篇,执行信息公开网已累计公布执行信息超过6000万条,全国95%以上的法院开通门户网站。最高人民法院微博、微信和信息客户端,建成“全国法院微博发布厅”,全国3200多个法院开通官方微博、微信,及时向社会公开审判执行信息。开通中国法院手机电视APP,及时报道法院重要新闻和重大案件。地方各级法院通过互联网直播庭审60多万件,点击观看量超20亿人次。单从上述数字看,我国司法公开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二)形式公开缺乏规范性和强制性

  目前,我国审判公开与预期的目标尚存在较大的差距。在形式公开上,公开信息不全面,存在选择性公开。公开缺乏制度化、规范化,是否公开以及公开什么全由公开者自己决定,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没有发言权和制约权。裁判文书也没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时上网公布,而是“扎堆公布”,集中某一天公布,呈现非常态化现象。最高人民法院也承认,法院公开的信息不够全面充分。一些法院存在裁判文书选择性上网现象,部分应当上网的裁判文书由于种种原因未上网公开。司法公开过程中,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内容和形式上不统一、不规范、随意性大等问题,司法公开的标准和范围有待进一步细化。

  (三)强化司法公开的对策

  面对我国司法形式公开随意性和选择性,为强化司法形式公开,应采取如下措施:

  1、贯彻司法全面公开原则。司法公开是法制社会的一项基本的司法原则,但在实践中,司法公开则被异化为“司法神秘主义”。正是由于这种惯性思维的存在,实际上架空了法律规范,使法律和司法异化为只有司法机关及其人员才知悉和掌握的技能,司法公开被司法神秘主义所替代。为此必须贯彻全面司法公开原则,规范对司法解释及会议纪要等形式的合宪性审查,凡是涉及司法适用的意见、规则一律向社会公开。

  2、完善对应公开而不公开行为的追责机制。司法公开是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一项法定义务,义务就必须履行,违反公开义务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我国目前正在推行的司法责任制,将违反司法公开原则作为司法责任的一种法定形式加以规定,加大对司法公开任意性和选择性行为的追责。

  3、强化司法公开的制约和监督机制。赋予当事人对司法公开的制约机制,司法机关及其人员违反司法公开规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启动司法追责程序。完善司法公开的民主问责机制,赋予公民对司法公开的民主问责权。强化司法考评机制,将司法公开做为司法考评的指标之一。

  三、 深化司法实质公开的改革推进力度

  (一)司法实质公开现状浅析

  司法公开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案件公开,二是回应公开。所谓案件公开是指影响判决形成的关键性证据、材料和意见的公开,判决生成理由的公开,而且必须展现判决生成的推理过程。所谓回应公开,是指对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质疑,司法机关要及时作出回应,并将回应内容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通过实质公开,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知悉案件案件的全部事实和证据、双方争论的要点和各自的意见、法官采信证据的理由、作出事实认定的依据、适用法律的选择和对法律解释的标准、作出判决的逻辑推理和证成过程。通过上述事项的公开,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案情和证据,对判决生成的合法性、正确性及公正性作出评判。目前我国司法实质公开基本上还停留在规范性文件规定上, 应从以下方面推进司法实质公开:

  (二)提升裁判文书说理机制

  形式公开为实质公开服务,是实质公开的载体。实质公开是司法公开的核心,没有实质公开,司法公开的收益即为负值,投入了大量成本,却无任何收益。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公开存在着为公开而公开的现象,实质公开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其表现之一就是,裁判文书缺乏有效的说理机制,裁判文书说理性是裁判文书的灵魂。公开裁判文书就是为了让社会公众通过裁判文书全面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官裁决的理由,对法官判决是否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平正义观念进行监督与评判,从而发挥司法问责功能、司法教育功能,促进法官司法能力的提升,进而提升公众对司法的信赖度。

  (三)完善有效的司法回应机制

  司法的功能不仅仅在于解决纠纷,更在于通过纠纷的解决实现社会政策功能。发挥引领社会功能。基于司法的功能,法院的回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和律师的回应;二是对社会公众的回应。前者,在所有案件中都是法院和法院的义务;后者,当案件引起社会公众关切时,对社会公众的关切和质疑的回应也是法院和法官的义务。从实践中看,一旦媒体和公众关注了某一个案件,那就说明这个案件有值得其感兴趣之处,有需要法官回应的关切和期待的地方。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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