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彭芳芳 陈智扬)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九名被告人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件。开庭审理前,被告人刘某某、万某某等九人与检察机关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依法对九名被告人提出了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但部分被告人认罪不认罚,对庭审查明的违法所得收入不能主动退缴,基于此,青云谱区法院依法建议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并作出了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六年不等的判罚,同时判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与南昌市青云谱区某酒店签订租赁合同,以每月28000元的价格租赁该酒店2楼9间客房,用于推拿和按摩,租期为一年。被告人刘某某和被告人万某一共同出资在该酒店开设按摩店,并雇佣服务生招揽嫖客,招揽卖淫女提供卖淫服务。被告人刘某某、万某一组织杨某、王某某等多人进行卖淫活动,每次卖淫收取的费用为368元至468元不等,其中卖淫女提成200元至250元不等,所得利润由被告人刘某某、万某一五五分成。
被告人万某二、罗某在明知该按摩店从事卖淫行为的情况下,为该按摩店管理账目。万某二负责白班收银,罗某负责晚班收银。2018年10月2日至2018年10月21日,被告人万某二的微信和支付宝服务费收款总额约696564元。
被告人杨某除在该按摩店内为嫖娼人员提供卖淫服务外,还为该按摩店其他卖淫女提供技术培训、指导等。
被告人吁某、肖某、陈某、万某三被刘某某、万某一雇佣为服务生,为该按摩店发卡招嫖,或通过陌陌、微信预约等方式招揽嫖客,并将嫖客带至该按摩店内,随后安排卖淫女提供卖淫服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万某一招募多名妇女进行卖淫活动,并雇佣多人从事管理账目和招募嫖客的工作,被告人刘某某和万某一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万某二、罗某、杨某、吁某、肖某、陈某、万某三明知他人组织妇女进行卖淫活动而予以协助,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该案被告人庭审中均能够自愿认罪,但被告人刘某某、万某一、万某二、罗某、杨某、吁某、陈某不能完全履行罚金义务和缴纳违法所得,不符合认罚的条件,青云谱区法院依法提高了对该7名被告人判处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