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作案19起 首犯被判25年
马恒田等1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宣判
2020-01-02 10:32:40
 

    中国法院网讯 (王希玉 张焕石)   2019年12月31日,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恒田等1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马恒田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一年一个月不等的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马恒田以河南省范县老县委招待所为据点,长期在莘县南部乡镇及河南省范县老城、新区从事高利放贷活动,多次实施非法拘禁他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等恶势力惯常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2013年7月以来,被告人马恒田以恒银投资公司为依托,组织、领导其他被告人有组织的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马恒田为组织、领导者,马明、陈玉奎、杜庆乙为骨干成员,李纪波、张云辉、马兴冉、张建锋、仲高玉为积极参加者,张辉、岳耀坤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1年至2016年间,该组织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起,非法拘禁罪6起,寻衅滋事罪5起,非法侵入住宅罪3起,敲诈勒索罪1起,诈骗罪1起,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1起。马恒田、马明个人还实施了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犯罪。该组织通过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当地正常的金融经济秩序,影响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经营,对莘县南部樱桃园镇、观城镇等乡镇及河南省范县老城、新区一带周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在该区域形成重大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以被告人马恒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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