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维主体视角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意义阐释
2020-01-02 09:31:1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章光园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改革从人民法院一五改革纲要发布至今,尤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将增强法律文书包括裁判文书说理上升到党和国家战略的高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再次明确要求“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2018年6月12日,经过多年的改革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终于做成了一件说了多年、盼了多年的事情。增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不仅是当前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受到全党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对当事人而言,是感受公平正义、增强对司法裁判认同感的现实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说,“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有了纠纷,来法院打官司,成为案件的当事人,为的是一个“理”,就是讨要“说法”,而如果裁判文书本身不释法说理,怎么能让当事人心服口服?怎么能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相反,通过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让当事人明晓“输”“赢”在什么地方,无论官司输赢都能心服口服,促进司法的实质化公开。而且,事先释法说理,比判后答疑效果好得多。司法实践中,一旦当事人对裁判产生疑惑或偏见,事后再进行解释说明的效果就要大打折扣,而且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这也是为什么很多涉诉上访人久访不息、反复做法律释明工作也很难令其息诉罢访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增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就是努力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认同司法裁判的现实需要。正如《意见》所规定的,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

  二、对法官而言,是展示司法荣誉、司法素养和司法责任的重要载体

  增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对法官来说既是一项法律要求,也是一种激励机制。裁判文书是法官职业生涯的见证,也是司法荣誉的物质载体。名载史册的伟大法官之所以能流芳百世,很大程度上是凭借其制作的卓越而不朽的裁判文书。而释法说理作为裁判文书的灵魂,释法说理水平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裁判文书本身的质量。所以,通过释法说理能够更好地展现法官的司法素养和职业操守,也是赢得司法荣誉和社会尊重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裁判文书的制作和释法说理作为考核法官业务能力和审判质效的必备内容,确立为法官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法官业绩档案。”同时,释法说理也是在司法责任终身制下法官的一种自我保护方法。

  三、对法院而言,是强化司法公开、树立司法自信与提升司法公信的重要手段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是司法公开最为核心的部分。借助现代发达的网络技术,裁判文书公开已经迈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一大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开通运行基本实现了让大家“看得到”的初级目标,但这还只是停留在形式层面,而增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才是从实质内容的角度,阐明法院裁判的理由,实现让大家“读得懂”的高级目标。没有释法说理或释法说理不足的裁判文书,即使向社会公开,公众监督的空间和力度也是有限的,因为即便法律专业人士,也很难完全“读得懂”,又谈何公众监督?所以,裁判文书不但要从外部上网公开,而且还要通过内部增强释法说理,内外兼修,全面提高司法裁判的透明度,敢于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评判,并在这种监督评判互动中逐步树立司法自信、提升司法公信。《意见》强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公开、裁判文书释法如实反映庭审过程,必将在既往形式化公开的基础上促进司法的实质化公开迈上新台阶。

  四、对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而言,是沟通司法理论与实务,促进职业互信的有效媒介

  增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需要借助对理论学说的运用,尤其是民商事案件,即使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官也不能拒绝裁判,这就更加凸显理论学说在裁判过程中的价值和意义。《瑞士民法典》第一条规定:“(1)凡依本法文字或释义有相应规定的任何法律问题,一律适用本法。(2)无法从本法得出相应规定时,法官应依据习惯法裁判;如无习惯法时,依据自己如作为立法者应提出的规则裁判。(3)在前款的情况下,法官应参酌公认的学理和实务惯例。”该条明确规定公认的学理可以成为裁判案件的依据。然而,我国目前的法律现状是,一方面司法裁判很少直接援引理论学说进行说理论证,因为在立法层面权威的理论学说没有成为正式的法律渊源。例如,我国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习惯可以成为法律渊源,但理论学说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在客观上限制了裁判文书引用理论学说释法说理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客观上说,理论研究直面司法实践还不够,形式化取向较为严重,也难以为司法实践提供及时有效的理论指导。在这样的情境下,《意见》明确规定法官可以运用法理及通行学术观点论证裁判理由,积极回应理论研究与社会关切,更易于形成法律职业人共识,有利于建立法律职业人统一的认知体系,实现实务与理论的良性互动。另外,有的律师反映裁判文书对自己的意见回应不够。所以,通过不断增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逐步建立并不断强化对法律裁判的心理预期、内心确信与规则预见,法律人之间的职业互信才可能真正建立起来,相互之间的职业关系也才会健康良性发展。

  五、对社会公众而言,是揭开司法神秘面纱、拉近司法距离,提振司法信心的重要举措

  司法活动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往往显得比较陌生和神秘,很多人终其一生可能都不会跨进法院的大门。但是,通过不断增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公众即使没有去法院打官司的经历,也可以看明白法官如何裁断是非,为什么要这么裁断,并对自己今后的相应行为有一个相对明确的法律确信和心理预期。通过不断增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让司法逐渐走进公众的视野,进入百姓日常生活,接受公众的监督评判,同时,也经由此使司法裁判本身获得更大的社会正当性,进而提振公众对司法的信心。事实证明,一份既符合法律规定又释法说理充分的裁判文书,其法律与社会效果都不可小觑,是一次最好的司法展示,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司法开放日”,也是更高层次的法治宣传,而且实际效果可能要好得多。

  当然,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还存在很多影响释法说理的客观因素。为此,《意见》科学构建了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配套机制:包括指引机制,考核机制,评估、评价机制,评查、监督机制,为法官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提供“愿说理”“敢说理”“善说理”“说好理”的制度保障。此外,还需要做好整个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逐渐完善司法体制机制,降低法官释法说理的心理压力和现实风险,为法官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创造宽松的司法大环境,充分发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积极作用。

  另外,面对日益增长的收案数,法官办案压力很大,要求每个案件都做到详尽释法说理,既不现实,也没必要,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规定明确的案件,可以简化释法说理,甚至不用释法说理,努力做到繁简得当,该繁则繁,当简则简。《意见》第八条(列举应当强化释法说理的案件)、第九条(列举可以简化释法说理的案件)的规定就很好地体现了繁简得当的原则。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责任编辑: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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