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中的法理 事理 情理
2019-05-10 10:52:2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继学
“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背后有情有义。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词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让当事人胜败皆明、心服口服。”这是今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作出的要求。应该说,作为司法审判工作最终产品的裁判文书,摆正法理、事理、情理三者关系,乃是时代所需、民众之盼、司法大势所趋。
裁判文书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宣告书”。如果说裁判文书样式是裁判的骨架,语言运用是其血肉,那么法理就是其灵魂,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公正司法,坚持以法律为辨析是非、判断曲直的第一标准;同时,裁判文书也应是最讲理、说理最权威的载体,说理是判决的精髓,是连接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的纽带。裁判文书的核心功能就是全面、准确地对争议焦点进行释法析理,进而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依法判定,唯有争议焦点得到了有效回应,才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才能让赢者明白,输者服气;虽说法不容情,但法又不外乎天理人情,裁判文书不会、也不该超出人类普遍的、正向的情感范畴,它应该符合社会的基本伦理道德、人们的伦理常情,它理应富含人性化的色彩,为人们内心深处撑起一片法治梦想的蓝天。所以,在裁判文书中应摆正三者关系。
摆正三者关系,有利于满足定分止争、服判息诉的社会需求。裁判文书对于当事人来说,可谓利益攸关,一份判之有法、论之有据、不失常情的裁判文书,才有可能被当事人真正信服。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缠讼的原因很多,其中因不知事实为何如此认定、不知法律为何如此适用而怀疑法官不公正的不乏其人。裁判文书摆正了法理、事理、情理之间的关系,使当事人不仅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使败诉者心服口服,则势必会减少当事人的抵触情绪,不仅有利于当事人服判息诉,而且能增加法院裁判的自动履行率。
摆正三者关系,有利于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一份叙事清楚、说理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判文书,可以准确地反映出一个法官的法学理论底蕴、逻辑思维能力、社会生活经验、文字驾驭水平等综合素质。用好裁判文书“三理”,必将激励法官的敬业精神和创造性,积久成习,一批具有渊博法学思想、崇高职业道德、高尚人格魅力的法官将纷纷涌现,他们定会为社会和公众所敬仰,这不仅是法治盛世的标志,更是当今社会民众的福祉。
摆正三者关系,有利于法治宣传教育接地气、结实果。常言道,“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但法治离不开道德的滋养。裁判文书是对发生在现实生活中具体案件审判的载体,具有较强的预示性和倡导性。在裁判文书公开已为常态的今天,一份合法、合理、合情的裁判文书,对社会公众的法治理念和价值趋向有着深刻的影响。它不仅要准确适用法律,也应该尊重民众朴素的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有利于提高法治宣传效果和公序良俗的建立。裁判文书摆正了法理、事理、情理之间的关系,架起了法言法语、执法司法与民众生活之间的桥梁,使人们更加了解法律准许什么、彰显什么、鼓励什么。
总之,裁判文书法理、事理、情理的有机融合,是现代司法的应有之义,它首在法理,重在事理,不悖情理,最终让每一份裁判文书都充分体现出法的尺度、理的适度和情的温度。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宣告书”。如果说裁判文书样式是裁判的骨架,语言运用是其血肉,那么法理就是其灵魂,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公正司法,坚持以法律为辨析是非、判断曲直的第一标准;同时,裁判文书也应是最讲理、说理最权威的载体,说理是判决的精髓,是连接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的纽带。裁判文书的核心功能就是全面、准确地对争议焦点进行释法析理,进而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依法判定,唯有争议焦点得到了有效回应,才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才能让赢者明白,输者服气;虽说法不容情,但法又不外乎天理人情,裁判文书不会、也不该超出人类普遍的、正向的情感范畴,它应该符合社会的基本伦理道德、人们的伦理常情,它理应富含人性化的色彩,为人们内心深处撑起一片法治梦想的蓝天。所以,在裁判文书中应摆正三者关系。
摆正三者关系,有利于满足定分止争、服判息诉的社会需求。裁判文书对于当事人来说,可谓利益攸关,一份判之有法、论之有据、不失常情的裁判文书,才有可能被当事人真正信服。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缠讼的原因很多,其中因不知事实为何如此认定、不知法律为何如此适用而怀疑法官不公正的不乏其人。裁判文书摆正了法理、事理、情理之间的关系,使当事人不仅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使败诉者心服口服,则势必会减少当事人的抵触情绪,不仅有利于当事人服判息诉,而且能增加法院裁判的自动履行率。
摆正三者关系,有利于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一份叙事清楚、说理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判文书,可以准确地反映出一个法官的法学理论底蕴、逻辑思维能力、社会生活经验、文字驾驭水平等综合素质。用好裁判文书“三理”,必将激励法官的敬业精神和创造性,积久成习,一批具有渊博法学思想、崇高职业道德、高尚人格魅力的法官将纷纷涌现,他们定会为社会和公众所敬仰,这不仅是法治盛世的标志,更是当今社会民众的福祉。
摆正三者关系,有利于法治宣传教育接地气、结实果。常言道,“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但法治离不开道德的滋养。裁判文书是对发生在现实生活中具体案件审判的载体,具有较强的预示性和倡导性。在裁判文书公开已为常态的今天,一份合法、合理、合情的裁判文书,对社会公众的法治理念和价值趋向有着深刻的影响。它不仅要准确适用法律,也应该尊重民众朴素的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有利于提高法治宣传效果和公序良俗的建立。裁判文书摆正了法理、事理、情理之间的关系,架起了法言法语、执法司法与民众生活之间的桥梁,使人们更加了解法律准许什么、彰显什么、鼓励什么。
总之,裁判文书法理、事理、情理的有机融合,是现代司法的应有之义,它首在法理,重在事理,不悖情理,最终让每一份裁判文书都充分体现出法的尺度、理的适度和情的温度。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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