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为人抵押有风险 名下房产被拍卖
2019-12-30 21:01:19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袁训旺
 

12月25日,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将拍卖被执行人王某东名下房产所得案款发放给申请人某农村商业银行后,该银行向法院出具结案证明,同意案件执结,该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就此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据了解,2016年5月,王某向某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抵押贷款800000元,该银行审核材料后与王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对利息与还款期限作出约定,合同签订时王某东以自己名下位于翠玉江南小区的房产为王某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但贷款到期后,王某未按约定归还贷款,该农村商业银行将借款人与抵押担保人告上法庭。

2018年11月,经颍东法院组织调解,对王某下欠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9978,28元及利息2512.08元,本息合计为802490.36元,双方达成了分期还款的协议。但协议签订生效后,王某等人并未按期偿还借款,该银行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官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多次劝说王某主动履行义务,王某表示还款能力有限,确实不能偿还该笔贷款。执行法官于是决定依法拍卖抵押房产,在向首封法院商请移交处置权并经同意后,将王某东名下的抵押房产挂网拍卖,该房产经过一拍、二拍程序,最终以1065000元的最高价成交。拍卖成交后王某东也及时腾空交付房产,执行法官收到拍卖款后为买受人依法办理过户手续并将执行款及时发放给申请人,申请人的贷款本息全额获偿,案件执行完毕。

 
责任编辑:孙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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