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把控当地石材运输业务
江西遂川一涉黑案首犯获刑17年
2019-12-25 08:52:2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胡佳佳
 

  近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郭某英等19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郭某英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某梁等18人分别被判处十二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以郭某英、李某梁为首的犯罪团伙,近年来为彰显其势力,确立强势地位,先后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期间,该组织对外打着“会计”团伙的旗号,长期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插手并暴力干预民间纠纷,当街围殴他人,为索要工程多次寻衅滋事,在遂川县城、禾源镇等地迅速积累了恶名,形成了重大负面影响,给当地群众形成强大心理威慑,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通过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长期把控禾源镇石材运输业务,对禾源镇石材经营者和石材运输从业人员形成了巨大的心理威慑,破坏了正常的运输市场秩序,降低了禾源镇石材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危害了禾源镇石材产业的健康发展;利用非法运输木材司机从事违法活动不敢声张的心理,趁机勒索财物,对拒绝给钱者不予放行,对给钱者帮助放哨,形成了非法运输木材利益链。在形成、发展、壮大过程中,为了树立组织在社会上的强势地位,实施多起恶性斗殴事件,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公众安全感。近年来该组织共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犯罪行为5起、其他违法事实9起,致1人重伤,3人轻伤,6人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郭某英、李某梁为首的犯罪集团,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大量违法犯罪活动以获取强势地位,组织层级清晰,组织纪律明确,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地位和作用、认罪悔罪的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性等,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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