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李思) 浦北县城一男子因贪小便宜,心生歹念,假冒社保所所长,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保,最终逃不了法律的制裁。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一起诈骗案件,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新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同时,被告人杨某新违法所得的人民币11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杨某新了解到自治区有文件规定,具有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身份的人员可以办理养老保险,便心中萌生歪心思,自称是浦北县石康镇社保所所长,为他人伪造材料骗取社保。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新在浦北县城购买虚假的《浦北原民办教师和代课人员身份认定和工作年限登记表》,填写相关人员的信息后和其他材料一起提交给浦北县社会保险事业局,为不是教育部门审核认定的民办教师或代课老师的容某修、陈某娟等29名人员,办理了养老保险,杨某新从中得到好处费11万元。2014年10月份,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在复核有关材料时发现《浦北原民办教师和代课人员身份认定和工作年限登记表》存在疑似造假情况,核查后于同年12月报案。从初次领取至2014年12月侦查机关立案止,容某修、陈某娟等29人领取养老保险金共计623099.3元。经鉴定,容某修、陈某娟等29人的《浦北原民办教师和代课人员身份认定和工作年限登记表》与从浦北县教育局调取的真实原件《浦北原民办教师和代课人员身份认定和工作年限登记表》上相同内容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
另查明,案发后,社保部门于2016年5月、6月停发容某修、陈某娟等29人的养老保险,并告知上述人员变更社保类型补办参保手续,以继续领取养老保险金。
浦北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国家财物623099.3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