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承诺帮人兑换港币骗得巨款
湖南两男子犯诈骗罪获刑
2019-12-21 11:11:4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陶琛 李莹
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赵某、沈某均犯诈骗罪,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因之前多次找赵某、沈某兑换过港币,都是先由陈某将人民币通过银行转账到赵某的银行卡上,赵某让陈某微信联系沈某,沈某将港币交给陈某。今年1月11日晚,陈某再次通过微信联系赵某要求用人民币191620元兑换22万港币。随后,赵某、沈某商量私吞陈某的钱财。赵某通过微信对陈某谎称有22万港币,陈某便通过银行分四次转款人民币191620元给赵某。钱到账后,陈某找赵某要22万港币,赵某让其找沈某,沈某敷衍一阵后将陈某的微信拉黑,当陈某通过微信找赵某时,赵某亦将陈某微信拉黑。后赵某、沈某将该款项占为己有。赵某、沈某回到老家,将191620元人民币全部取出,两人进行分赃,赵某分得人民币96620元,沈某分得人民币9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9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沈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赵某、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均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退赔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被告人沈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评估结论,可决定对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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