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辱骂威胁执行法官案
2019-12-17 09:22:4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争争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人荀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孙某某隐匿踪迹,不知去向,致使案件陷入困境,申请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执行法官对孙某某的房产进行了冻结并多次走访寻找,并请公安机关协助查询孙某某的线索。最终,经过数月的努力,发现孙某某的踪迹,执行法官对其辨法析理,终于使申请人的利益得以保障。2018年2月5日,孙某某突然来到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协助查询其下落损害其名誉,对法官进行辱骂,法官对孙某某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时,孙某某越来越猖狂,肆无忌惮地威胁法官的人身安全。

  处理结果

  垣曲县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孙某某规避法律义务,拒收执行通知书,法院借助公安机关力量查寻其踪迹。该案执行完毕后,孙某某不但不思悔改,反而认为法院工作人员对其造成不良影响,公开辱骂、威胁法官,诋毁法院工作人员和法院形象,公然藐视和挑战司法权威,已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为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尊严,2018年2月5日,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孙某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典型意义

  法院的生效判决具有国家强制执行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本案中,被执行人孙某某隐匿踪迹,规避法律义务,拒不接收执行通知书,本身就是抗拒法律、藐视法院判决的违法行为。在被执行人不知去向,其家属也不配合的情况下,执行法官借助公安机关的力量来寻找被执行人,造成司法资源的又一次浪费。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不但不思悔改,反而认为执行法官让公安机关协助查询损害其名誉,对执行法官辱骂威胁,法院应当依法处理。

 
责任编辑:常跃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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