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终本前须落实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责任
2019-12-08 10:35:00 | 来源:大众网 | 作者:郝绍彬 黄志佳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要落实当事人在协助查明财产方面的责任,实行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及执行法院依职权调查财产相结合,改变片面依靠人民法院调查财产的过时做法,争取工作主动性,提高执行绩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下简称终本)前须落实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责任,否则不得终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财产调查属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执行法院的共同责任。

  人民法院要依法落实当事人的责任,实行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及执行法院依职权调查财产相结合,改变片面依靠人民法院调查财产的过时做法,争取工作主动性,提高执行绩效。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终本,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终本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终本前须从三方面落实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责任: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对违反财产报告令的行为依法惩戒。不落实在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责任不得终本。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三方面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不能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一般在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即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要明确具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报告期限。动产、不动产、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债权债务均属报告范围。以书面报告为原则,无法书面报告的,允许按法院要求口头报告。需要报告财产的名称、处所、债权人、债务人的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长年在外的,建议要求其如实报告其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生活来源、生活、工作地点,工资收入发放方式。对于公司等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的,其报告财产的形式绝不止于公司负责人或其他人员的简简单单几句陈述、三言两语证明所能了事,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提供能够反映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的账实相符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要求其根据账目指定财产所在。

  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人民法院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对被执行人提交的财产报告的真实性进行核查,通过核实(必要时强制审计)公司等单位提供的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了解其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本、基金的增减,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及其他经济业务事项。通过核查,结合其他证据材料综合分析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对违反财产报告令的行为依法惩戒。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经过罚款、拘留,仍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涉嫌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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