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解释分析。法学家梁治平主编的《法律的文化解释》主要从文化的视角出发,对法律解释。要理解法律的文化解释,首先要明白何为文化,梁治平赞同把文化看成是一个表达意义的符号系统,也即,法律的文化解释是指在纵向时间里对文化与社会的延续和变迁进行阐释,从而达到理解法律的目的。在该书中,梁治平主要从历史维度、语言载体、价值观念等方面,探寻法律发展的文化基因。
从历史维度出发探寻法律的发展。西方哲学诠释学家伽达默尔认为,“法律规范的内容必须通过他要被应用的现实情况来规定。为了正确地认识这种规范的内容,法律解释者必须对其原本的意义有历史性的认识”。受其启发,梁治平将法律的文化解释主要限定在法律史领域,认为法律的文化解释即是法律史解释,成熟的文化解释理论不会忽略文化与社会延续和变迁两方面的事实。
在该书中,梁治平主张从解释学的角度来认识法的概念,根据解释者所处的位置把法的概念分为两类,即当事者的角度和观察者的角度。
“当事者”的观点以历史的方式存在着,他们构成了历史的视域。以中国古代传统法律为研究对象,以古代中国的文化与社会为背景,关注古代中国人对法律的研究与看法,使我们对中国古代法律有了切实的理解,直接影响到现代社会法律的发展。
此外,梁治平从国家与法的形成过程及其特点出发,阐释法律的发展,认为古希腊、罗马国家的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之间的冲突,它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而不是以暴力强制施加于对方的命令,在此历史前提下,古希腊、城邦国家的政治正义论和罗马的私法才可以繁盛发达起来,西方文明才得以发展成今天这个样子。
在中国古代,国家并非“公共权力”的表现形式,而是一族一姓施行其合法武力的恰当形式,在此历史前提下,中国法律缓慢向前发展。在法律的独立性方面,中国古代刑罚与道德戒条相结合,使得原本是道德的规范同时履行法的职能,法律与道德、礼仪、伦常之间界限模糊。
在法律的分类方面,中国古代的法律虽然形式多样,内容庞杂,但其本质上仅仅是“公法”,并且只能是“公法”,这并非说中国古代没有可以称之为“民事”的种种关系,而是说调整这类关系的法律并不具有私法或民法的性格。
从语言载体出发探寻法律的发展。法律是什么?历史上诸多法学家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此作出不同的回答,那么,经过文化解释的法律是怎样的呢?梁治平认为法律是文化的一部分,法律规则由语言构成,其本质是一种传达意义的符号系统。因此,对法律进行解释就转化为对符号的解读,这在梁治平的文章里具体地表现为对语词的分析,根据某些字、词的演化过程来把握社会现象,再通过表现在这些社会现象中的历史、文化特质等来反观字、词的深层次内涵,提供进一步的解释。以“法”字为例。“法”的古体为“灋”,《说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梁治平认为,根据古代文献发现,在古代,至少有两个重要的字可训为法,一个是刑,一个是律,刑、法、律可以互训,三者的核心是刑,这与当时的社会性质——封建社会专制统治有着密切联系,而在当代社会,刑、法、律三者有着明显差异。
从价值观念出发探寻法律的发展。借助对价值观念的分析,梁治平继续从历史与现实的角度探寻法律的发展。梁治平认为,古代法律的立场为礼、义、理,具体化即为孝亲原则,它代表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无讼原则由此产生。发展到现代社会,孝亲原则依旧发挥着重要作用,影响着纠纷的解决,为了达到合理解决纠纷,同时孝亲关系依旧和谐的目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出现,司法机关在运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同时,积极运用非诉讼方式如调解、当事人和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既有助于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又有助于整合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此外,家事案件争议兼具人身和财产属性,法理与情理交织,内容更为庞杂。梁治平认为,在涉及家庭关系的法律里面,立继一类问题有着代表性意义,不仅因其有着数量上的多数,而且因为它最能够表明家的原则及其对财产关系的支配。
立继原本受宗法规则的支配,然而又摆脱不了财利的纠葛,因此极易造成“财”与“礼”相对抗之势。面对这种困境,发展到现代社会,立继转变为民法上的继承制度,要想使民法意义上的继承制度完全摆脱宗法色彩,几乎没有可能,我们能做的只有不断完善继承制度,通过立法明确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重构法定继承顺序、完善家事审判制度等,缓和“财”与“礼”之间的相对抗之势。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不断向纵深方向推进,对于立法的要求日益提高,立法任务愈来愈繁重。《法律的文化解释》用文化去阐明法律,探寻影响法律发展的多种文化基因,这对于继承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推进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