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刑法立法70年的变化与展望
2019-12-12 09:42:5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虞文梁
 

  刑法是规定了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重要部门法,是维护社会安全、国家安全和人民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保障和重要内容。在过去70年的发展变迁中,我国刑事立法经历了从单行刑法到刑法典再到立体刑法体系的立法模式之变,从“苏俄范式”到“德日范式”再到中国特色范式的立法探索之变,从革命化到发展化再到法治化的立法理念之变。随着对风险社会认知和实践的发展,我国刑法立法将同时迎来新的挑战和契机。

  一、我国刑事立法发展的变迁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出于巩固新生政权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具有单行刑法性质的法律,包括《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惩治反革命条例》《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和《惩治贪污条例》。这些刑事立法虽然零碎不成体系,但它们与当时国内外总体形势相适应,较好的服务了当时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如《惩治反革命条例》的立法精神、立法框架和立法内容大都被1979年刑法所延续和发展。1950年至1954年,我国先后起草了两部刑法草案《刑法大纲草案》《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但这两部草案均未进入意见征求和后续的立法流程。

  1978年,在粉碎“四人帮”之后,我国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我国重新着手刑法立法工作,先后出台了两个版本的刑法草案。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第一部刑法典,俗称“79刑法”,较大地推动了我国刑法理论研究、立法和司法等发展。其后十几年内,我国陆续通过了《惩治军人违反职责暂行条例》《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25个单行刑法,以及《兵役法》《邮政法》《人民警察法》等107个附属刑法。

  1997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刑法(修改草案)》,俗称“97刑法”,确定了刑法三大基本原则,并将罪名从“79刑法”的130个罪名增加到412个,总体上呈现轻刑化、“少杀和慎杀”和重视人权保护的发展趋势,也为我国刑法的现代化、科学化和国际化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自1999年12月刑法修正案(一)出台以来,我国先后产生了十个刑法修正案,而刑法修正案(十一)业已被纳入国家立法议程。这种“打补丁”的做法可让刑法典保持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实现刑法的适应性和兼容性。同时,我国还出台了5个立法解释、1个单行刑法和若干附属刑法等规定,这些内容以刑法典为中心共同构成了当前我国的立体刑法体系。

  二、我国刑事立法面临的挑战

  刑法要有效地服务于国家治国理政的要求,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但刑法的滞后性、局限性和稳定性决定了其自出台时就落后于社会发展需要,尤其是在当前的社会发展阶段,刑事立法在理念、架构和体系等方面面临着诸多挑战。

  第一,对立法理念的挑战。我国正处于复杂多变的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期,大量显性和隐性的立体式危险让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人民法益面临着被侵害的风险,传统的消极主义古典刑法的立法理念难以有效地回应当前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前置性和预防性的积极主义刑法立法理念成为回应社会需求的必然选择。

  第二,对立法架构的挑战。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基石,是国家生存、发展和崛起的基本前提。“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的国家安全犯罪早就超出了刑法分则第一章所规定的“叛国”“抓间谍”等内容,而贯穿于刑法分则各个章节。与此同时,如同工业革命促进了新派刑法的变革一样,现在的大数据革命和人工智能革命使得传统犯罪实现了网络化、虚拟化和智能化,使得一元的传统犯罪场景转为二元甚至是多元化的犯罪场景,对刑法架构变革提出了新的发展需求。

  第三,对立法体系的挑战。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后遵循“苏俄范式”,几乎全盘移植了苏联刑法立法的体系与原理。在“苏俄范式”破产后,我国逐步转向“德日范式”“英美范式”等立法体系,成为西方法学的“搬运工”。当前我国刑法正在探索构建与完善“中国范式”。但建立“中国范式”的话语体系并非一朝一夕,如何从“中国制造”转向“中国创造”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我国刑事立法完善的建议

  社会发展刑法立法之间的供需突出矛盾使得我们需要去思考,不是讨论应不应该完善刑法立法,而是如何去完善的问题。

  第一,刑法立法理念的完善。妥善协调刑法立法中积极主义理念和消极主义理念的关系:一方面,在犯罪预防上应强调积极主义理念,在当前对少数个罪的危险型、预备型、帮助型和持有型等情形进行犯罪化处理的同时,可以考虑适度扩大法律适用,针对特定某一类型的犯罪增加前置性立法。如在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类型中,行为人一旦实施了预备、帮助、持有等行为,就已经对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人民法益形成切实威胁,若等实害结果真正发生已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所以应考虑此类犯罪适用前置性立法规定,以便对这些犯罪进行提前控制与预防。另一方面,在权利救济上应强调消极主义理念,警惕刑法的过度扩张对国家安全和人民安全带来的反向威胁,同时加强刑法前置化立法的立法和司法救济,区分刑法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合法边界,切实保护好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刑法立法架构的完善。为了更好地保障当前最重要、最突出的法益,一方面应考虑对刑法典内部架构进行相应的调整:一是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理念,抽取刑法分则其他章节的相关罪名扩充刑法分则第一章内容,即便部分涉及国家安全的犯罪不纳入分则第一章,也应预留相应的接口;二是考虑将新型犯罪类型独立出来,如将网络安全类、大数据类和人工智能类等犯罪在刑法分则中分别单独设立章节;三是推动突出的新型犯罪入罪,扩充既有的立法内容,如涉及基因问题的犯罪。

  另一方面,在刑法典外部架构上,应继续发展以刑法典为中心,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释、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并存的立体刑法体系,并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推动刑法典的升级换代。

  第三,刑法立法体系的完善。实现“中国范式”,一方面要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中所说的“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要求,在吸收古今中外刑法立法的经验的基础上,提高刑法立法的理念和水平,推动刑法的现代化、科学化和中国化,更好地实现刑法立法的价值和目标;另一方面要依托网络犯罪、人工智能犯罪等新兴前沿性刑事立法的优势和经验,抢占国际刑事立法丛林中的话语体系,实现“弯道超车”,为“中国范式”屹立于世界法律体系、反哺国际刑法立法需要提供中国方案。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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