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非法拘禁债务人 债权人获刑10个月
2019-12-02 16:18:05
中国法院网讯 (廖长春) 合法债务受法律保护,债权人应当采取合法方式索取债务,切不可采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其他暴力手段索取债务,否则,将触犯法律。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非法拘禁案件,以被告人陈某达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去年10月14日,雷某(已判刑)得知欠其借款的徐某住在泰宁某宾馆,遂找到陈某达,提议让其找人一起到泰宁找徐某还钱,并许诺事成之后会给予好处。同年10月16日7时,陈某达便召集陈某林、曾某龙(均已判刑)并告知帮雷某追债一事。他们便租车来到泰宁,当日11时,陈某达等3人在泰宁发现徐某后,强行将徐某拖上车。为了更好地控制徐某,途中便将其屁股捅了一刀,用脚踩住其肚子,搂住其脖子,敲打其头部,逼其写借条还钱,直至当晚10时,徐某将随身携带的1万现金人交雷某后,才让徐某离开。之后,雷某给了陈某达、陈某林、曾某龙每人500元好处费。
经鉴定,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经泰宁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达为索取债务,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方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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