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天理之意 树国法之威
2019-11-29 09:24:5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孙云文 陈毅清
 

  天理、国法、人情,是治国理政过程中难以避开的“历史命题”。自古至今有众多判例可以证明:天理、国法、人情均有其内在的逻辑意蕴,顺势利导即可相融共利,于安邦固民大有裨益。

  相融之道 呼应天理国法

  在人们的意识里,天理多与大地神灵、自然报应等相联系,强调要服从于天然机理,不可逆势而为;国法则品质“忠厚”,不温不愠,只要不违规则可自由行事;而人情,似乎可以将天理、国法尽数包罗,只因其性质宽容而柔和,虽有善恶人情之分,但不至于天理那般讲求“必然性的恶果”,亦不会像国法那样保持“呆板的控制”,反而能够将天理、国法所要求的“大一统”“奖惩分明”通过“陈铺直叙”的形式以柔和的形态展现出来。故而,人情相较于天理、国法,其民意根基更宽、更深。

  为何会这样?人是善于总结历史规律的。天理无论如何也逃不出“神秘”的本色,国法则让扬善惩恶变得漫长,于是,人们希望可以通过内心已有的善恶观、美丑观、是非观以便捷的形式,比如言语上的表达、行为上的体现、情感上的协同等,直接对眼前的现象作出判断。久而久之,会形成符合多数人期待的、合乎历史逻辑的思维,最终形成人情理念。

  在社会秩序的治理层面,于善而言,人情可以进一步放大正面效应,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天理的“误判”和国法的“失灵”,最终形成整体性社会氛围,引导和培育“大善”;于恶而言,通过积蓄最基本的民意,人情可以营造起国法惩治罪恶、天理打击忤逆的道德基础,强化国法和天理的正当性。由此观之,从基本规律而言,人情与天理、国法是相互呼应的。

  法内之情 化解矛盾纠纷

  时至今日,天理的观念正在慢慢淡化,人情除了在日常生活中体现外,也越来越多地融入到司法程序当中,逐渐成为“法情法理”,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人情在民商事案件中的作用尤其突出。司法实践中,不少案件单纯依赖于法律调适,无法取得预期效果;相反,借助一些亲情、友情等关系进行疏导,却可以很好地消融当事人之间的隔阂和纠纷。特别是在案件调解环节,营造情法交融的调解氛围、以尊重当事人面子的方式进行沟通、找有面子的中间人帮助调解等,都是人情助推法律实施的重要经验之一。

  “法不外乎人情”。无数优秀法官日复一日埋头办案,把人情巧妙地运用到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使人情真正在修复当事人关系、提高办案质效、维护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应有的作用。

  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人情亦会有对与错、公与私、清与浊的不同形态。若裁判者不理性地看待人情,将人情作为裁判的依据,就会有人情左右裁判的风险;人情如超越国法,就会产生“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甚至会冲破天理的界限,打破国法之权威,导致司法腐败。

  天理、国法、人情,三者背后永恒不变的,应是对法律的严格遵守,在此之上,做到循天理,顺人情。对法律要始终保有敬畏之心。心有敬畏,方可知人情,明大义。事事皆学问,懂得人情之道,自然会在方圆之间形成规矩,从而懂得恪守法律,秉持天理。对于人民法官而言,专司执法办案之责,更应时时克己奉公,在定分止争中维护公平正义,书写自信人生。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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