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完善救济制度 保障生态环境
2019-11-25 15:25:1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姜郑勇 向丽娜
 

  图为雅安中院公开庭审了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

  图为司法保护实践基地启动仪式在汉源法院大树法庭举行。

  图为雅安中院干警在街头宣传环境保护相关法律。

  雅安,世界上第一只大熊猫发现地,全市森林覆盖率63.1%,全市约5700平方公里的区域划入大熊猫国家公园,被誉为“天府之肺”“动植物基因库”。

  近年来,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领会落实中央有关指示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最大程度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自开展环境资源修复性司法以来,依法审执结各类环资案件1757件,为雅安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补栽补种促进环境资源修复

  2015年,雅安市宝兴县人民法院在涉林刑事犯罪案件中发出全省首份“补种令”,责令被告人石某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树木补栽补种,以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由于释法及时、准确,石某主动缴纳了补种所需费用20万元,严格按照林业部门选址要求和补种标准,履行补种义务。

  “这样的方式我个人认为还是比较人性化的,算是给了我一次将功赎罪的机会。”石某在补栽补种结束后向现场的法院、检察院、林业主管部门相关人员说。

  该案是雅安两级法院在审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中适用“补种令”修复性环境资源的首次尝试,标志着对生态环境的修复正式进入司法人员的视野。

  自2015年起,雅安两级法院在涉林刑事案件中全面推广实施“补栽补种”生态修复司法机制,在严惩犯罪的同时,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修复因其犯罪行为受损的生态环境。对破坏森林资源的刑事犯罪案件,法院根据其对生态环境的修复、弥补程度,在判处刑罚时酌情处罚,既实现了对犯罪的惩罚和预防,又实现了对环境的修复。

  “从以前的单纯依法判决、惩处损害环境资源犯罪行为,到采用修复性司法,在依法惩处犯罪行为的同时,还明确了被告人修复环境的义务和责任,这不仅是对被告人的惩罚,更是对全社会最直接的教育。”这一案件公开宣判后,主审法官说。

  替代性修复实现“一判三赢”

  在破坏环境资源的案件中,由于时间、气候等因素的变迁,较多案件在审判阶段已经不具有再在犯罪地原址进行生态修复的条件。

  针对上述情况,近年来,雅安两级法院积极探索替代性修复的司法手段——“异地补栽补种”。雨城区、荥经县等部分县、区法院在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下,积极探索集中补植复绿警示教育基地的建设。

  荥经县人民法院在荥经县委、县政府及林业行政部门的支持下,在荥经县生态旅游景区兰家山公园内建立了四川省第一个用于集中补栽补种的补植复绿警示教育基地。该基地既是环境资源案件修复性司法集中开展的场所,也是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的警示教育基地,是雅安两级法院对修复性司法理念和替代性修复方式的积极尝试。

  “能让我们中小学生时常到警示教育基地接受环境保护方面的教育和知识学习,是我们渴望的,保护环境从我们做起,我们也希望抬头就能看见荥经的青山和绿水,让我们呼吸新鲜的空气。”参加警示教育的荥经中学学生在作文中这样写道。

  雨城区人民法院在雨城区北郊镇设立了涉林犯罪警示教育点,针对雨城区林业大区以及涉林犯罪案件较多的特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对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滥伐林木、盗伐林木、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违法犯罪案件加大打击力度。在实施刑罚惩罚的同时,以补种复绿的判决,责令、督促毁林犯罪分子补种树木,并且要保证树木成活率,以此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保护植被,保持还原水土,恢复生态。如对滥伐林木的被告人王某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判令其按滥伐杉木树数量的三倍补栽补种,并保证成活率在85%以上。

  雨城区人大代表在对雨城区涉林犯罪警示教育点进行调研后认为,法院延伸审判职能,及时进行案件回访,并开展现场普法,跟进监督补栽补种情况,为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实践证明,在判令破坏生态资源者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及时以劳役代偿、补栽补种等方式,尽可能快速恢复生态环境,推行修复性司法和异地补种的替代修复方式,即让被告人受到惩罚、受害人获得赔偿,也使受损生态环境得到修复,达到了“一判三赢”的良好效果,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创新。

  精准修复解决环境损害问题

  随着修复性司法在全市的纵深发展,雅安两级法院开始积极探索从森林延伸到空气、水流、滩涂、矿产资源等领域的生态司法保护和修复模式,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修复受损生态资源环境。

  在审判实践中,土壤、矿产、水资源等环境要素一旦受到污染、破坏,其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往往是不可逆的,极端条件下其修复在技术上不具有可操作性,如何应对此类环境案件,成为雅安两级法院面临的一道难题。

  在审理李某、陆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中,汉源县人民法院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科学、精准计算和评估。

  被告人李某、陆某占用林地修建公路近1500米,非法占用防护林地修建公路面积合计为6.41亩。该矿区公路因占用时间较长且已经硬化,成为矿区的主要通道,修复难度较大。诉讼中,汉源法院协调林业主管部门,由专业技术人员对所需环境修复费用进行测算。汉源县林业局出具了《关于环境资源类生态修复所需资金的说明》,认定该案被告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8184元。通过在庭审中对被告人的法治宣传和教育,二被告人主动缴纳了生态损害赔偿费用,该款将专门用于生态环境修复、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及对环境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等。该案通过对受损生态环境的货币补偿,有效解决了复杂环境损害的司法应对问题。

  2016年9月,被告人王晓建、杨东明、张泽军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情况下,组织工人在天全县境内的河段中非法采砂。

  2017年4月28日,三被告人在运输砂石时被天全县水务局工作人员查获。经查,三被告人从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已出售成品砂2865立方米,收款108872元,出售砂石收款16000元。经鉴定,三被告人非法采挖转运堆放连砂石2406立方米,价值64841.70元;成品砂3623.70立方米,价值177380.12元。

  2018年,经雅安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天全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即对三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不等刑期,分别判处罚金3万元至5万元不等,且被告人均已全部缴纳罚金。

  2019年,在雅安两级法院流域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上,雅安两级法院将此案作为典型案例进行发布。天全法院副院长王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讲到,天全河是青衣江的上游河段,流域内生活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川陕哲罗鲑、大鲵、水獭,省重点保护动物青石爬鮡、天全鮡、重口裂腹鱼、鲈鲤等。河道砂石资源作为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河道砂石资源无节制的掠夺性开采,一方面会造成主河道缺水,甚至出现河流断流,另一方面会导致地下水下降,影响河道生态系统的平衡,将严重影响整个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天全河的生态环境和水质安全,就是保护整个青衣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和水质安全。

  司法实践基地打造环保品牌

  2017年底,在全国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与实践基地第二届联席会暨贵阳环境司法专门化十周年论坛会议上,雅安中院被授予“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成为目前四川省唯一一个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

  2018年起,克服司法实践基地建设无现成经验可借鉴、无固化模式可参考、无上级规范可遵循的困难,雅安中院首先制定了司法实践基地的建设发展蓝图——《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雅安)建设实施方案(试行)》,提出了司法实践基地建设的工作规划、工作计划、建设要求等具体内容,初步形成了司法实践基地建设的制度体系。

  根据各区县环境资源的自身特点,雅安中院统筹确定了长江中上游(大渡河·汉源湖段、青衣江段)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实践基地、大熊猫国家公园(栗子坪、蜂桶寨保护区)司法保护实践基地、修复性司法规范化建设司法实践基地、司法服务保障绿色经济发展司法实践基地等8个司法实践分支基地,明确基地建设总体要达到“六有”,即有标准铭牌、有管护人员、有固定场所、有规范制度、有亮点看点、有特色创新;基地建设要达到“三化”,即标准化、实质化、实体化。雅安中院党组提出,要力争用两到三年时间,将基地建设成为雅安环境资源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响亮品牌,实现“四川第一、全国一流”。

  2018年10月12日,四川法院“长江上游(大渡河·汉源湖段)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实践基地”建设工作在四川汉源县正式启动,标志着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在四川正式落户。

  实践基地以汉源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为依托,将设置“展示区”“警示教育区”“审判区”“办公区”等功能区域,设立“集中补栽补种示范点”“生态修复放流点”等修复性司法示范、实施点,系统打造以“司法保护实践基地”为核心,“环保旅游法庭”+“集中补栽补种示范点”+“生态修复放流点”的“一带三”模式。

  通过在汉源县的试点示范,为全市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提供实践经验和样板,在全市形成专业化运作、开放型实践、群众性参与的司法实践基地体系。截至目前,雅安两级法院依托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设置集中补栽补种点8个,在司法实践基地巡回审理案件126件,依托基地体系补栽补种各类林木11513株,邀请代表委员见证156人次。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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