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要求行使探望权能否得到支持
【案情】
王某与陈某系夫妻,两人常年在外务工,儿子陈某某自小由陈某父母在老家照看抚养。2018年9月,王某与陈某因感情不和登记离婚,儿子陈某某由王某抚养。因长期未见到孙子陈某某,陈某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
【分歧】
对于陈某父母要求行使对孙子陈某某探望权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能支持陈某父母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婚姻法仅规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权,未规定祖父母享有探望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使隔代探望权能否得到支持应区分具体情形,本案中应支持陈某父母的诉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我国婚姻法仅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探望权,作出了相关规定,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其它近亲属能否行使探望权,并未作出直接规定,通常将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行使探望权称为隔代探望权。
笔者认为,隔代探望权应属于身份权中的亲属权,是对亲权的有益补充,婚姻法虽只规定了父母的探望权行使,但并不等于禁止其他近亲属与被探望权的未成年人接触。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正常交往,不应当因为父母离婚而终止。相反,正常的亲属之间的往来,有利于未成年人亲情观念和关心他人等良好品行的养成,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尤其是健康人格的形成,十分有利。
笔者认为,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应允许隔代探望权的行使。如:(1)祖父母、外祖父母曾长期抚养(外)孙子女。基于抚养经历,孙(外)子女与(外)祖父母间的关系亲密,感情浓厚,相互依赖。此种情形下,行使隔代探望权既符合伦理价值取向,也符合社会善良风俗。(2)夫或妻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父母对(外)孙子女的探望,一般也应给予支持。子女离世后,其父母一般将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视为子女血脉的延续,作为情感寄托,此种情形中,也应对隔代探望权予以保护。
本案中,陈某某从小由祖父母抚养,双方之间存在很深的感情基础,不应因陈某某父母婚姻关系的破裂而导致陈某某与祖父母之间亲情的断裂,应支持陈某某祖父母要求行使探望权的诉求。当然,陈某某祖父母行使探望权的前提也应是,以不影响陈某某身心健康成长及正常生活。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