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藏刀砍伤他人 事后辩解人撞刀上

屈原管理区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

2019-11-08 15:39:23
 

    中国法院网讯 (谢贝)   事先藏刀砍伤人,事后辩解为过失。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9年某日凌晨,被告人任某多次拨打正在屈原管理区某店吃夜宵的被害人易某的电话,两人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后易某乘车回到家中,又多次拒接任某电话。为了把当晚的事情说清楚,易某返回至任某家门口,两人发生口角,引发肢体冲突。任某在冲突过程中拿出事先藏好的菜刀,砍伤了被害人易某。到案后,任某辩称本案事发有因,被害人易某系自己撞上刀口形成。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查明,被告人事先藏刀的行为,表明其知道可能与被害人发生冲突,已预知危险结果的发生,有伤害的故意,不属于过失或正当防卫行为,法院不予以采信。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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