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三被告人跨省非法倾倒废柴油被判刑
2019-11-07 08:46:1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黄明强 覃坤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水玉、温银光、林荣山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8万元至2万元不等;追缴被告人温银光违法所得2000元、被告人林荣山违法所得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被告人连带赔偿因污染环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486.8025万元;三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媒体刊文向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被告人林荣山介绍被告人刘水玉与被告人温银光认识,并叫被告人温银光帮助租一处山岭给被告人刘水玉倾倒废柴油。尔后,被告人温银光在陆川县古城镇盘龙村和清耳村及楼脚村的交界处找了一个山岭,并按照被告人刘水玉的要求雇人挖了一个长方形的土坑。2017年11月,被告人刘水玉多次从广东将废柴油拉到该土坑倾倒。事后,被告人温银光得赃款2000元,被告人林荣山得赃款1000元。

  2018年2月2日,陆川县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巡查时发现该土坑内贮存褐色粘稠状半固态污染物。经鉴定,该污染物主成分为废矿物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中废物类别: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经统计,因三被告人污染环境所造成的应急处置费、污染物鉴定费、危险废物处置费、生态环境损害等经济损失共计486.8025万元。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