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张钰) 近日,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对以被告人董某某、陶某、左某、郑某、魏某、邹某某为首的6个恶势力集团诈骗、敲诈勒索案,依法公开宣判。8名集团首要分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至8年不等刑罚,并处人民币20万至7万不等罚金。其余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刑罚,并处人民币9万至1万不等罚金。部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沈阳师范大学在校师生、部队军官、部分被告人家属百余人旁听宣判过程。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期间,以被告人董某某、陶某、左某、郑某、魏某、邹某某为首的6个恶势力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痕迹,录制虚假借款视频、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在被害人不配合或向被害人及其家人索取债务过程中,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或滋扰、纠缠、哄闹等“软暴力”手段,强行勒索他人财物。部分被告人在从事小额贷款中介过程中,明知其他被告人有实施“套路贷”行为,仍与其共同出资或将被害人介绍到其他被告人处为自己“解套”,骗取或勒索被害人财物,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各犯罪集团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假借民间借贷名义,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诱骗在校大学生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款合同,通过制造虚假资金走账流水、单方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债务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以威胁、恐吓的方法迫使在校大学生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合同,以威胁、滋扰、限制自由等软暴力手段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讨债,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引发多名被害人退学休学、跳楼投河、贱卖房产等严重后果,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各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纠集其他成员,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分工明确,互相配合,以诱骗、威胁或其他手段多次实施“套路贷”犯罪,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均已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董某某、陶某、左某、魏某、郑某、邹某某在各自集团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相应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各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明知是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而组成的犯罪组织,仍接受集团首要分子的领导、管理、指挥,并参与“套路贷”犯罪活动,应按其参与的罪行定罪处罚。各被告人以在校学生为对象实施套路贷犯罪,应对其酌情从重处罚。部分被告人部分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在判决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套路贷”作为近年来出现的新型违法犯罪行为,因其具有“民事借贷”的迷惑性、借款手续的规范性、暴力性手段的隐蔽性、组织分工的复杂性等特点,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为了确保“套路贷”案件顺利审结,沈北法院政治站位再提高、责任担当再增强。一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保障审理工作顺利进行。案件办理过程中,沈北法院将党的领导贯穿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主动向区委、区政府汇报案件审理进展和存在问题,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二是院领导全部挂帅,组建专案合议庭。沈北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选派审判经验丰富、庭审驾驭能力强的6名院级领导分别担任“套路贷”系列案件的审判长,并各自与扫黑除恶专门合议庭成员、担任高校教师的人民陪审员组成专案合议庭共同开展审理工作。三是全院形成合力,统筹案件审判工作。“套路贷”案件审判事务繁多,沈北法院举全院之力统筹规划,院党组专门召开会议将后勤保障、安全保卫、庭审工作、对外宣传等各项具体工作分配至各部门,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四是开展学习交流,确保案件顺利审结。在案件侦查阶段,沈北法院组织审判人员前往审理全国首例套路贷案件的上海静安区法院学习取经,明确审判思路,统一案件的法律适用。在案件审结前,沈北法院按照上级法院关于量刑规范化要求,按照各被告人犯罪行为、涉案金额、危害后果,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从严计算各被告人所判处刑期,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五是加强宣传工作,提高在校学生的风险防范意识。针对辖区大学城中“校园贷”“套路贷”案件频发的严峻态势,为帮助大学生提高对“校园贷”“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的防范意识,沈北法院与辖区高校联合举办“法官宣讲团”进校园主题活动,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开展专题讲座,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入爬坡攻坚的新阶段,形势更加复杂,任务更加艰巨。沈北法院将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更大力度,按照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法院的安排部署,打好扫黑除恶的攻坚战,确保方向不偏、力度不减,咬定深挖整治目标不动摇,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横向拓展、纵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