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李某受贿一案公开宣判
2019-11-06 11:21:09
中国法院网讯 (何元芫 游庆) 11月4日,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李某受贿一案,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并退缴赃款人民币91万元。李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该局警务保障、基建等项工作的职务之便,为基建项目承包商、项目采购供应商在业务承揽、款项支付等事项中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共计131.3万元。
武陵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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