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界首:三人组团窃财物 退赃判刑处罚金
2019-11-04 17:32:09
中国法院网讯 (聂涛) 日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以被告人李某、刘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被告人于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被告人李某是安徽省阜南县人。俗话说:“人以群分,物以类聚。”这个信奉“马无夜草不肥,人无外财不富”歪理邪说的贪财奴结识了有盗窃前科的安徽省临泉县的被告人于某和刘某。为圆发财梦,这两女一男三个臭味相投的窃贼纠集在一起精心策划准备实施盗窃。
2018年4月24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五菱牌面包车带着李某、于某两个女窃贼来到安徽省界首市舒庄镇伺机盗窃,后在舒庄镇某超市门前X019县道南侧一草莓摊位处,被告人于某打掩护,被告人李某扒窃受害人谭某上衣右侧口袋内价值1072元的金色VIVO牌Y67L手机一部,后将盗得手机交给于某,于某给李某300元钱。同年7月3日,三人被警方抓获。同年7月28日,被害人领得赔偿款1100元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于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有盗窃前科,可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于某、刘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成立坦白,且均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预缴罚金,对三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结合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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