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穿山甲31只 主犯获刑十一年
2019-11-04 14:43:10
中国法院网讯 (皮曼婷 钟婧) 11月1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结合社区矫正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决定对3名被告人适用缓刑,缓刑期二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
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全某、周某在明知穿山甲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且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向苏某(已判刑)非法收购穿山甲35只,其中29只完成交易,6只在交易过程中被民警抓获。另外,出售给本案被告人李某6只穿山甲、被告人林某4只穿山甲和罗某、刘某(均另案)等人共31只穿山甲,违法所得人民币19万余元。其中,李某又将其从全某、周某处购得的穿山甲,出售给了本案被告人陈某。
在非法经营活动中,全某负责联系货源、收付货款,周某负责接、送货,华某帮其非法运输,从中收取运费获利。
石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全某、周某、华某、李某、林某、陈某均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全某、周某、李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林某、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全某、周某系主犯。综合考量情节,分别依法判处被告人全某、周某、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六个月、五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十万元、五万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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