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中院依法对4名罪犯执行死刑
中国法院网讯 (王希玉 王亚利) 11月1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曹怀忠、董尚峰、尤如刚、张广水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罪犯曹怀忠与被害人李某某(女,殁年45岁)均系莘县莘亭街道某村村民。2015年5月,李某某之夫曹怀某向曹怀忠收购瓜果,欠曹怀忠货款22560元。曹怀忠曾多次向曹怀某索要欠款未果。2016年12月,双方商定,曹怀某、李某某夫妇将自家种植大棚交由曹怀忠使用,曹怀忠以大棚租金折抵对方所欠货款。2017年2月8日晚,曹怀忠酒后产生到曹怀某家索要欠款之念。后曹怀忠携带匕首翻墙进入曹怀某家院内,进入西屋北卧室,李某某及其女儿曹某某(殁年19岁)被惊醒,曹怀忠持匕首抵住李某某颈部索要欠款,曹某某见状大声叫喊,曹怀忠持匕首分别朝曹某某、李某某头部、肩部、胸部、背部等处捅刺数十刀,致曹某某、李某某心脏破裂死亡。
罪犯曹怀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曹怀忠为索要欠款,深夜持刀潜入他人家中,行凶杀人,致二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惩处。法院遂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曹怀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董尚峰与罪犯刘某某均系山东省东阿县刘集镇某村村民,二人自2009年左右以来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其间被刘某某之夫杨某某(殁年41岁)发现。此后,杨某某多次找董尚峰理论,将董尚峰家磨房的玻璃砸坏,并打骂刘某某。董尚峰怀恨在心,多次向刘某某提议杀害杨某某,刘某某表示同意,二人商定先骗杨某某服下安眠药,再由董尚峰实施杀人行为。2011年8月18日晚,刘某某在家中将事先准备好的安眠药碾碎掺入啤酒中,骗杨某某喝下。当日22时许,刘某某按照约定,将董尚峰叫至家中。董尚峰持石块连续砸击熟睡的杨某某头部,致杨某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而后,董尚峰将杨某某的尸体埋入自家磨房院内。罪犯董尚峰与张某某于1987年3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自2013年下半年以后,董尚峰与刘某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直至2016年11月被抓获。
罪犯董尚峰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董尚峰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还构成重婚罪,应依法并罚。董尚峰因奸情败露而预谋杀人,之后埋尸灭迹以掩盖罪行,潜逃期间长期与罪犯刘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犯罪动机卑劣,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董尚峰提起犯意,持石头砸击被害人头部致其死亡,掩埋尸体,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法院遂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董尚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重婚罪判处罪犯董尚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6年11月中旬,罪犯尤如刚因欠债而起意抢劫,同月26日先后在高唐县的超市、药店等处购买了尖刀、口罩、帽子等作案工具。次日18时许,尤如刚携带上述工具伺机作案未果,遂产生抢劫先前乘坐过的出租车司机刘某某(女,殁年42岁)之念。18时39分许,尤如刚向其女友许某某要到刘某某手机号,使用许某某的手机联系刘某某约车,后带上帽子、口罩,乘坐刘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当车行至高唐县固河镇东朱庄村西北角的徒骇河东岸河堤上时,尤如刚叫停车辆,持尖刀威胁劫得现金100余元。尤如刚因之前与刘某某交谈被识破身份,遂产生杀人之念,使用刘某某围在颈部的丝巾猛勒刘某某的颈部,致刘某某机械性窒息死亡,并将刘某某尸体拖至河堤坡下,驾车逃离现场。后为确认刘某某是否死亡,尤如刚又返回现场查看,将刘某某的手机丢弃在尸体附近后逃匿,途中还先后将行车记录仪、沾血的副驾驶车座套、作案工具及所抢出租车抛弃。
罪犯尤如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尤如刚抢劫既遂后为灭口又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还构成故意杀人罪。尤如刚预谋抢劫,事前准备作案工具,选定女出租车司机为犯罪目标,采取暴力、胁迫方式劫取财物,被识破身份后又杀人灭口,抛尸灭迹,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对尤如刚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法院遂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尤如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罪犯尤如刚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6年1月31日上午,罪犯张广水为非法占有他人车辆,在高唐县滨湖北路一公交站牌处骗租了被害人刘某某(殁年59岁)驾驶的橙色四轮内燃观光车(价值11038元),先后至高唐县三十里铺镇庄庄村、李奇村等地。其间,张广水试图将刘某某骗离车辆,伺机窃走车辆,但未果。当日15时许,张广水将刘某某骗至三十里铺镇李奇村东南部一偏僻路口处,趁刘某某不备,持事先从路边捡拾的砖块连续击打刘某某头部数下,将刘某某拖拽下车,丢弃在路边,然后驾驶刘某某的四轮观光车逃离。刘某某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2016年1月27日14时许,罪犯张广水为非法占有他人车辆,在夏津县城双桥附近骗租郭某某驾驶的电动观光车(价值15100元)到夏津县新盛店镇宋里长屯村,将郭某某骗离车辆后将车盗走。
罪犯张广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张广水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张广水抢劫致人死亡,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法院遂依法以抢劫罪判处罪犯张广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盗窃罪判处罪犯张广水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聊城中院依法作出判决后,罪犯曹怀忠、董尚峰、尤如刚、张广水不服,提出上诉。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依法驳回罪犯曹怀忠、董尚峰、尤如刚、张广水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罪犯曹怀忠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罪犯董尚峰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尤如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的刑事裁定;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张广水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