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胡学军)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原告金某诉被告钟某、甲物流有限公司、乙物流有限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原告金某的各项损失401478.61元由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353624.8元(交强险88500元+商业险311178.61元-非医保费用16053.81元-返还被告甲物流有限公司的费用20000元-垫付的费用10000元);由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返还给被告甲物流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元;由被告钟某赔偿2853.81元(非医保费用16053.81元+鉴定费1800元-垫付的费用15000元)。被告甲物流有限公司、乙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0日12时30分许,被告钟某驾驶牵引车(挂车)沿31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福兰线长山乡金山寺附近某处,从超车道左侧右拐弯驶往长山乡新居村委会廖家村时,遇后面由原告金某驾驶的大货车(载付某)正常行驶至此,两车在避让过程中,大货车车头与牵引车右侧中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及金某、付某受伤。交管部门认定被告钟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金某、案外人付某不负责任。牵引车的所有人是被告甲物流有限公司,挂车的所有人是被告乙物流有限公司,牵引车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险以及车上人员险。原告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79天,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伤残九级,后续治疗费人民币10000元。
另查明:被告钟某垫付15000元,被告甲物流有限公司垫付20000元,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1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交管部门认定,被告钟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金某、案外人付某不负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告甲物流有限公司、乙物流有限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对被告钟某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其他伤者,为保证公平,预留交强险。故原告的各项损失311178.61元由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鉴定费1800元,由被告钟某承担。三被告垫付款在本案中一并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