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社区矫正法草案。
分组审议中,委员们认为,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吸收了很多近年来社区矫正工作取得的成功经验,同时也采纳了各方意见建议,体例更加规范、内容更加完善、表述更加科学。尤其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的细化了程序,有的充实了内容,进一步规范了社区矫正机构的权力,这对于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权保障,具有重大意义。
与此同时,委员们也具体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意见建议。
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
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提出了完善意见。
草案第五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这个原则和表述是很重要的,而且也是对矫正对象最终成为守法公民、融入社会是必要的。”邓丽委员建议在该条中增加一句“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这样既保持不得歧视的大的原则,又在实际操作当中避免引起法律上的争议”。
何毅亭委员建议明确未成年人在社区矫正中被保护的各项权利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受教育权、隐私权等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重大影响的合法权益。
此外,何毅亭建议对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除责令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外,也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情形有针对性地实施社区矫正。
进一步完善有关电子定位相关规定
草案第三十条对社区矫正电子定位手段在条件和程序等方面予以了明确、进行了规范。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建议对此进行进一步完善。
杜黎明委员建议,为方便工作需要及时扩大定位监管范围。具体可以在草案中增加需要进行定位监管的兜底条款:“(四)社区矫正机构经过风险研判,认为存在监管风险,需要进行定位监管的其他情形”。
“这里的‘电子定位’具体指的是什么不清楚。电子定位可以有多种手段,比如手机定位,也有用不可拆卸的电子手环。如果是后者,那它的性质就已经相当于是戒具,应该由刑事诉讼法规定更合适。”王超英委员建议,规定让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社区矫正对象佩戴不可拆卸的电子手环还需要慎重研究。
张苏军委员认为,电子定位手段表述太宽泛,建议仅限制专用电子定位装置的使用。
“从草案内容来看,不再对社区矫正对象普遍进行电子监控,我认为是不妥的。”高友东委员建议允许对社区矫正对象普遍实施电子监控。理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自由刑有两类,剥夺人身自由和限制人身自由。社区矫正属于限制自由的刑罚执行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过程中应当被部分地限制人身自由。
进一步完善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规定
鼓励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是此次草案二审稿的一个亮点。分组审议中,围绕这一内容,多位委员提出了修改意见。
“志愿服务对社区矫正的意义重大。这几年以来,全国志愿服务,包括社区志愿服务、乡村志愿服务迅速发展,人员大大增加,范围越来越大,效果日益显现,因此完全可以将全社会志愿服务的成就引入社区矫正工作中。”夏伟东委员建议在草案第四十一条后增加“鼓励、引导、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与志愿服务”。
周洪宇委员建议在草案中明确,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志愿者等人员,应该依法取得相关的资质。“社区矫正工作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不是随便什么人都可以做的,除了有愿望、有热情,还要有专业精神、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所以还是要取得相关资质。”
“草案增设法律责任章,规定了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但对基层自治组织工作人员、志愿者等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的法律责任没有规定。”鉴于此,刘修文委员建议作出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