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热点问题 回应社会关切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
2019-10-27 09:15:2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姜佩杉
 

  10月26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在整体肯定草案的基础上,与会人员就加强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完善网络保护、明确监护人责任等热点议题充分讨论,积极建言献策。

  建立性侵未成年人再犯预防机制

  万鄂湘副委员长认为,既要强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也要强调未成年人本身遵纪守法。他建议,在第六条第二款“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前应当加上“遵纪守法”。

  近年出现了多起性侵儿童案施害者有犯罪前科的案例,沈跃跃副委员长认为,这一现象与缺少性侵未成年人再犯预防机制有关。由此,她建议,应当建立性侵未成年人再犯预防机制,增加“实施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刑满释放前应当进行社会危害性评估。被评估为再犯危险性较高的,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必要时可以在其活动范围内向社会公开其个人信息,方便公众查询知悉,加强警示与预防”的内容。

  “实践中已经发生的案例中,有一些未成年人对更小的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的行为。我们的性教育不仅仅要防范未成年人被侵害,同时也要防止未成年人侵害其他的未成年人,这也是对可能实施侵害行为的保护。”周敏委员表示。

  如何避免有过对他人实施性侵害犯罪的未成年人在成年后进入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近期,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极端违法行为引起了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郭军的关注。“如果按年龄,他不能够被判处刑罚,并且他的记录要封存。但谁能保证他今后不进入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并再企图犯案?”她建议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将这一问题纳入考虑,并进一步讨论应聘人员强制报告义务的做法。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骞芳莉建议将第一百零五条“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修改为“坚持教育与惩罚并举,惩罚与违法犯罪行为相当的原则”,同时删去第二款中“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她认为,原表述在多年的法律实践中形成了以教代罚、以赔代罚的常规处理方式,导致未成年人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背离了法律规定的初衷。

  细化网络保护条款

  草案专门设立“网络保护”一章,对此,与会人员一致表示赞同,认为这一修订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问题的积极回应态度,适应了客观形势的需要,但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贤良指出,修法之后还有大量深入细致的后续工作要做。“我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有关决定,对出台落实相关法律执行细则提出时限要求。比如对网络游戏分类、网络游戏的时限管理规定,对未成年人预防犯罪分级干预等等,都要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出台实施细则。否则这个法律很难得到贯彻执行,法律条文再好也很难落实。”

  刘修文委员表示,“网络保护”对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防治作出的一系列规定还比较笼统、比较原则,需要进一步研究借鉴国内外经验做法,进一步强化网络游戏开发商、服务商、网络平台等相关企业的责任和家长、学校、老师以及政府部门等的监督管理责任。

  杜黎明委员认为,应当增加“建立网络视频发布和网络社交软件未成年人注册审核制度”。他的理由是,实践中的网络视频和网络社交没有对未成年人设置门槛,建立该制度有利于从源头上加强对未成年人上网的监管。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注意到了现实中通过网络引诱未成年人自杀、相约自杀的案件。由此她建议,草案第六十二条列举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发布、传播含有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凶杀、恐怖、赌博、涉毒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之后需要加上“引诱自杀”。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古清月注意到一些委员支持将网络直播、录播短视频等归于时间管理类的建议,她建议,鉴于技术发展越来越迅速,应当加强立法前瞻性,增加“造成网络沉迷事实的网络智能软件等产品的时间管理”的内容。

  进一步明确监护人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保护未成年人的第一责任人,家庭是未成年人最先开始生活和学习的场所,基于此,草案第二章细化了家庭监护职责。

  会上,郑功成委员分享了自己在一个国家级贫困县的调研结果。他建议草案应当更加明确父母及监护人的责任,并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加以约束。

  黄美媚代表表示,孩子的成长过程中需要和父母进行各种各样的沟通及交流,父母的陪伴有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据此,她建议增加内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与未成年子女必要的陪伴提供便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准许一定的假期。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仍应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

  针对当前校园欺凌矛盾中,责任不清,施害方常出现推诿责任等不配合行为而不断引发校闹事件的情况,刘希娅代表建议,在第三十三条“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后增加“并要求施害方未成年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她还建议在“社会保护”一章中增加“未成年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学校要求到学校参加教育活动,其所在单位应视为正常上班,不影响在单位相关考核结果”的内容。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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