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离婚后,其女儿跟随前夫生活,双方约定了探视孩子的时间。但是,前夫却以种种理由拒绝探视,王女士无奈向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像这样的探望权纠纷执行案,少有先例可循,法官该如何执行才能既保证王女士的权利,又不伤害孩子的感情呢?
2006年4月,家住双柏县的王女士与当地男子刘某登记结婚,2006年12月,婚生女刘某甲出生,后两人因感情破裂,王女士于2016年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经双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就女儿抚养问题达成共识,王某、刘某同意离婚,婚生女由其父刘某抚养, 王某每年暑假和寒假可以分别探望女儿10天。
双方虽然达成调解协议,但每次王女士要求探望女儿时都遭到刘某拒绝。今年暑假即将来临,女儿也数次打电话催王女士去接她。王女士联系刘某,刘某告知王女士每次必须支付5000元,才能与女儿共同居住生活10天。
作为母亲的王女士已经很久未能与女儿见面,十分想念,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帮助其实现探视权。
“根据《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双柏法院法官说。
但是,探望权纠纷执行案件,该怎样执行?
孩子毕竟不同于其他执行案件的财产、车辆等,如果强制执行只会加深双方的矛盾,更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稍有不慎则有可能在孩子心灵上留下阴影;而王女士的探望权,也必须保障。
“运用强制措施肯定不妥,只能从思想教育入手,让刘某明白母爱对孩子的重要性。”法官说。
当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考虑到该起案件的特殊性,决定另辟蹊径,一方面通过走访刘某亲戚做其侧面工作,向刘某家人释明相应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优势作用,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该起执行案件的调解。
执行干警来到刘某家中,在村委会支书、主任、村民小组长的全力支持配合下,大家分别与刘某和刘某的父亲促膝长谈、真诚沟通,反复做其思想工作之后,最终,刘某答应将女儿交给王女士,共同居住生活10天。
随后,执行法官将孩子从刘某家里带到村委会,交给等候在那里的王女士,10天后,王女士在村民小组长协助下,又将女儿安全送回刘某家交托给刘某。
至此,在多方共同努力下,本案得以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