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源头防治 完善少年司法 保障健康成长

——上海长宁区法院关于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2019-10-24 09:48:1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宓秀范 许思思
 

  核心提示: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关系到家庭的幸福安宁与社会的和谐稳定。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自1984年10月成立全国首个“少年犯合议庭”以来,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先行先试了如圆桌审判制度、社会调查制度、法庭教育制度、合适成年人出庭制度、强制亲职教育、“政法办案一条龙”和“社会支持一条龙”工作机制等诸多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特色机制,为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重新回到学校、回归社会作出了积极努力,为中国少年审判事业发展贡献了长宁智慧和长宁方案。值此少年法庭成立35周年之际,为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长宁区法院成立课题组,对该院2014年至2019年9月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基本情况

  2014年至2019年9月,长宁区法院共审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84件217人,其中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160件182人,未成年被害人刑事案件23件35人。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总体呈先降后升态势。2014年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8件30人,2015年下降为12件13人,2016年为15件17人,2017年为27件32人,2018年为34件42人(见图一)。

  2.未成年人犯罪以侵害财产型犯罪为主。侵害财产型犯罪人数为116人,占未成年被告人数量的63.73%。其中犯盗窃罪78人,占财产型犯罪人数的67.24%。此外,2017年至2019年9月,该院受理利用网络实施盗窃、诈骗、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类型案件32件,占这两年多审结的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总数的30.48%,未成年人网络盗窃、诈骗犯罪现象初现端倪。

  3.未成年被告人呈现“一低二高”特点。未成年被告人受教育程度偏低,文盲、小学、初中文化程度的未成年被告人共计132人,占72.53%,其中有52.2%未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非本地籍未成年被告人占比居高,非本地籍未成年人犯罪共计158人,占86.81%。无业未成年被告人占比居高,未成年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无业的有102人,占56.04%。

  4.未成年被告人的刑罚适用呈现“一高一低”特点。短期自由刑适用率居高、缓刑适用率偏低。被判处拘役23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35人,合计58人,占43.28%;被宣告缓刑的仅有27人,占20.15%。

  5.未成年被害人刑事案件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为主。调研时间段内,该院审结的未成年被害人刑事案件数量及涉案人数增幅明显,且以性侵未成年人类犯罪为主。其中强奸罪7人,猥亵儿童罪6人,强迫卖淫罪2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2人,强制侮辱猥亵罪1人,共计18人,占51.43%。近两年,教职工利用教育、培训的职业便利实施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有所增加。2018年至2019年9月,该院审结此类猥亵儿童罪案件4件4人,涉及未成年被害人9人(见图二)。

  二、成因分析

  1.未成年人的认知存在偏差。14周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正处于青春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都处在塑造阶段,易受外来因素的影响,辨别是非的能力和自控能力较差,遇事易冲动,理性思考能力欠缺,往往不能冷静面对压力和诱惑,不能建立良好的社会交往关系,容易放纵自我,寻求刺激,以身试法,其中尤其以犯罪时已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居多。

  2.很多未成年人脱离家庭监管。从177份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看,有166名未成年被告人脱离父母监管,占未成年被告人总人数的91.2%。他们的父母或忙于生计,外出务工,无暇照顾子女,将子女留在原籍,平时极少联系交流;或离异、重组、早逝,导致未成年人长期无人照顾、无人监管;或父母管教方式不正确,教养方式或是简单粗暴,或是放任不管。该院审结的非本地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绝大部分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均常年忙于打工,对子女疏于关心、管教,甚至不了解自己孩子的去向,使未成年人脱离家庭监管,踏入社会后受到不良影响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3.对辍学未成年人管理教育欠缺。部分初、高中学生因学业不佳、家境困难等原因导致辍学,有的外出打工,有的闲散在家,而学校、家庭及社区对待业或辍学在家的未成年人缺乏管理教育,这些未成年人闲荡于社会,无所事事,容易与不良朋辈交往,沾染不良习气,妄想不劳而获,成为潜在的危险因素。

  4.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相关行业准入、监管不到位。利用教育、培训未成年人的职业便利,实施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不断增加,除了性侵未成年人行为具有高重犯性以外,还因为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相关行业管理不严,对应聘人员入职审核不充分,日常管理工作不到位,而现行法律中又没有对性侵人员进入此类行业做出从业禁止和入职查询的强制性规定。

  三、对策建议

  1.让未成年人的“第一任老师”更好履职。亲职教育是指“怎样为人父母”的教育,使为人父母者明了如何履行父母职责。监护人教育和监护职责履行缺位、家庭教养方式不当是问题少年和困境儿童产生的重要原因。生养而不教养,教育方式不当,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尽管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监护人有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提供良好家庭教育的责任和义务,一旦失责,必须承担失责失职的法律责任。但总体来看,对亲职教育的法律规定缺乏强制性措施,实践中难以真正落实。

  为此,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审判组织、公诉人对教育失当的父母当庭开展教育;对于遗弃、虐待等侵害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则在判决书中以禁止令形式强制他们不得逃避应尽的亲职教育。在具体方式上,可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专门的家庭教育辅导机构或者邀请教育学、心理学等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开设强制亲职教育课程活动,要求监护责任缺失的父母参加此类课程活动;或联合妇联、青保办、社区社工在回访时对监护责任缺失的父母开展亲职教育,跟进未成年人的判后生活情况。

  2.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将未成年人置于监狱、少年犯管教所、看守所等场所,极大地增加了未成年人受到犯罪污染的可能,不利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和健康成长。为此,从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出发,有必要依法为未成年人争取缓刑。为此,要继续加强社会调查工作,从未成年被告人的自身、家庭、成长背景等多方面了解其犯罪原因,掌握认罪悔罪情况,尤其要了解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把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对未成年人判处非监禁刑的重要依据之一。要推动刑事和解工作,促使矛盾化解、达成刑事谅解。坚持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三从”工作方法,即从宽掌握适用范围、从紧掌握适用条件、从严掌握适用程序,尽量促进未成年被告人与被害人和解。凡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应适用缓刑。

  3.继续完善少年司法“两条龙”工作机制。真正有效的少年司法需要运用广泛的社会资源, 这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上海作为中国大陆少年司法发源地,最早提出并建立了“两条龙”工作机制——公检法司“政法办案一条龙”和政府、社会多部门参与的“社会支持一条龙”,在未成年人司法工作实践中也取得了良好成效。但目前与其他省市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仍存在一定障碍,给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带来一定影响。为此,可在全国推广少年司法“两条龙”工作机制,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的“两条龙”协作模式,打通与其他省市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渠道,从而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4.构建未成年人保护的三层网络。要加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和社会保护。在重视未成年人文化知识教育的同时,加强道德和法制教育,培养他们健全的人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要加强早期干预、临界干预和违法干预力度,引导和帮助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回归校园、回归社会。父母应投入更多时间和精力与子女交流,关心孩子的心理健康,了解孩子的想法,避免简单、粗暴管教。学校应在日常教学计划中安排一定量的法治教育课程,并对学生暴露的行为偏差苗头及时发现、及时干预,并在德育方面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

  5.建立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禁止和入职查询。2019年5月29日,上海发布了全国首个省级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从适用范围、入职审查、从业限制、执行机制、监督管理等八个方面作出规定,健全完善了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的招录和管理机制,这对于预防性侵、虐待未成年人的犯罪具有重要意义。课题组建议,应当尽快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相关行业的从业禁止及入职查询上升到法律层面,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相关行业的内涵、外延,从业禁止适用的对象和条件,应聘人员的强制报告义务,以及违反从业禁止、入职查询规定的法律后果,消除当前“从业禁止”法律依据不足的尴尬。要通过多部门协同合作,尽快建立全国性的性侵、虐待未成年人行为的罪犯和违法者的信息登记、公告和强制性背景审查制度,建立全国性侵、虐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设置一定的信息采集规则,将司法办案中认定有此类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违法犯罪人员个人信息输入该信息库中,形成“信息池”,让此类人员无所遁形,全面筑起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安全防线。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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