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两人跨省运毒超千克分别获刑
10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运输毒品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石铠铨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莫克烈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石铠铨通过网络联系,欲跟一名广东男子购买海洛因片剂(俗称“飞仔”)1500颗和MDMA片剂(俗称“摇头丸”)3000颗。双方谈好后,石铠铨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莫克烈,让其帮从广东东莞带这些毒品回河池市宜州区,并承诺给其3000元好处费。莫克烈从石铠铨处得知要带回的东西是毒品“飞仔”和“摇头丸”,但在金钱驱使下依然答应。
2018年11月6日、7日,石铠铨通过支付宝先后共转账8.7万元到卖毒人员的支付宝账号用于购买毒品,并将莫克烈的联系方式发给对方,由对方联系莫克烈去拿毒品。
11月7日下午,莫克烈经对方联系后,在东莞市某村从卖毒人员手中拿到毒品后,将毒品分成两个塑料袋包装,将其中一个大塑料袋装进“蒙牛纯牛奶”纸盒中,将另一个小塑料袋装进自己的单肩包内,之后搭乘大巴车返回河池市宜州区。
11月8日21时47分,莫克烈将毒品带到河池市宜州区洛东高速路口下车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莫克烈携带的毒品海洛因片剂疑似物278.99克、MDMA片剂疑似物778.45克。经鉴定,查获莫克烈携带的毒品海洛因片剂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MDMA片剂疑似物中检出MDMA(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另查明,莫克烈被抓获归案后,根据公安人员要求,打电话给石铠铨,协助公安机关将石铠铨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铠铨、莫克烈运输毒品海洛因和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石铠铨、莫克烈运输毒品海洛因片剂278.99克、MDMA片剂778.45克,数量大,应依法严惩。在共同运输毒品犯罪中,石铠铨系主犯,莫克烈为从犯。莫克烈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石铠铨,可以认定为立功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莫克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本案,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本案毒品确实在运输抵达目的地后即被公安机关查获,没有流入社会,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综上所述,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