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山市人民检察院诉曾某某侵害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救火烈士名誉权公益诉讼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据了解,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以来,广东省首例侵害烈士名誉权公益诉讼案件。同时,此案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施行后,中山法院首次组成七人大合议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
当天9时许,案件正式开庭。中山中院副院长李桂兰担任审判长,与民五庭庭长洪文、法官管晓明以及四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何兆英出庭支持起诉。
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围绕侵权事实、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主体、造成的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了举证和辩论。
今年3月31日下午,赵万昆等27名森林消防指战员和3名地方扑火人员在四川凉山木里县扑火行动中壮烈牺牲。4月2日,应急管理部、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这30名英勇牺牲的同志为烈士。社会各界纷纷对凉山英雄烈士的牺牲表示哀悼。
4月2日,被告曾某某对凉山烈士救火牺牲一事在“打边群”微信群公然发表带有侮辱性的不当言论,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该微信群共有成员500名,群友对曾某某发表侮辱英雄的不当言论进行批评教育,但其仍不知悔改,与群友继续争执,后被群主踢出该群。随后,该群群友因曾某某发表不当言论,向公安机关报案。4月4日,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天,曾某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5日。
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发现该线索后立案审查,并依法履行公告程序,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主体就本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至案件开庭,仍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7月23日,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中山中院立案受理后,根据2018年4月27日公布实施的人民陪审员法有关规定,经研究依法组成“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的七人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这是自人民陪审员法实施后,中山法院首例采取七人大合议庭审理公益诉讼案件。同时,该案是自201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后广东省首例侵害烈士名誉权公益诉讼案件。
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提出,曾某某在手机微信群中发表侮辱救火英雄的言论,侵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诉请法院判令曾某某在国家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庭审中,曾某某表示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达了对自己行为的悔恨。该案将择日宣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