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案外人熊某向被告周某转款500万元,周某向案外人熊某出具了借条一张,载明了借款的事实及利息。庭审中,案外人熊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表示因该500万元款项实际来源均来自原告陈某,案外人熊某与原告陈某于2017年4月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该500万元本息债权转让给原告陈某。现原告陈某诉请被告周某返还借款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关于是否履行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问题,庭审中原告提供了邮政快递回单一份,证明案外人熊某通过邮政快递将《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给被告周某,但因时间久远,经网上查询,未查询到该邮件的相关物流信息。庭审中,被告周某否认收到该邮件。
【分歧】
对于债权人是否履行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存在两种相反的观点。
观点一、原告提交的邮件因未能查询到相关物流信息,并不能证明已将《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给被告,故债权人未履行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原告诉请应当予以驳回。
观点二、原告虽未能证明已将《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给被告,但以诉讼方式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法律并未禁止。在私权利领域,法无禁止即可行,应视为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故原告诉请应予以支持。
【评析】
笔者认为,诉讼可以作为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第二种观点更合理。原因如下:
一、以直接起诉方式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法律并未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2)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3)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4)必须有转让通知。但对于债权转让通知应以何种方式进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通知系单方的法律行为,通知方式并无严格限制。可以是口头通知、书面通知,也可以是登报形式,还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只要债权人实施了有效的通知行为,债权转让就应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且以直接起诉方式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法律并未禁止。在私权利领域,法无禁止即可行。
二、在诉讼过程中,法院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以及相关证据等材料,在客观上被告已经知晓了债权转让的事实。因此,在相关诉讼材料送达债务人时,该债权转让通知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三、认定诉讼可以作为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更符合现代司法理念。如果认定原告未履行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原告诉请应当予以驳回。势必导致原告在书面通知被告后再次对其提起诉讼,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相反,认定诉讼可以作为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
四、债权转让时通知债务人的立法目的是要打破债权转让双方当事人与债务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僵局,避免债务重复履行、错误履行或者加重履行债务的负担。诉讼作为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并未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并未损害债务人的合法利益,不存在误偿的情形。
综上,笔者认为,认定债权转让已经通知债务人,可以有以下方式:(1)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2)债权人、受让人、债务人共同订立债权转让协议,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可认定债权人已尽债权转让通知义务。(3)以直接起诉方式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