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法院对7起46人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
2019-10-15 17:35:10 | 来源:济南中院
 

  2019年10月15日,济南法院依法对7起46人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历城区人民法院对李鲲鹏等4起28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一审宣判,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人数众多、组织性强、行为恶劣、后果严重,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及营商环境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莱芜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任金玉等4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作出一审宣判;长清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鲁梅虎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一审宣判;济南中院对王富等13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二审宣判。

  1、历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鲲鹏等4起28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一审宣判

  2015年12月至2018年2月,李鲲鹏以其为实施违法犯罪而成立的“天鹏商会”“天晟金融”作为依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谋取非法利益,逐步形成了以李鲲鹏、王宏鹏、陈上帅为组织者、领导者,刘浩、孙志勇、汪洋、李传鑫、张传福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山东省各市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诈骗、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抢劫等刑事犯罪219起,违法行为19起。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快速放款、低利息、无抵押为诱饵,通过中介介绍、网络推广、发放广告等方式吸引16至28岁之间无经济来源或者经济尚未完全独立、易上当受骗的职业院校在校学生或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群体借款。该组织利用组织自身的威慑力以及借款人急需借款的心理,以“保证金”“上门费”“中介费”等虚假名义诱骗、逼迫借款人签订明显超过本金的虚假借款协议,对借款人进行拍照、录像,以制造虚假给付事实,并强迫部分借款人将借款用途写为“打胎”、“给女友打胎”、“看病”等隐私事由。该组织设置苛刻的履约期限和条件,故意制造或者肆意认定违约。当借款人无力偿还时,诱骗、逼迫借款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款协议并恶意垒高借款金额,指使催讨人员使用殴打、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以及采取在借款人家门口放鞭炮、喊高音喇叭、喷侮辱性文字、扬言给借款人家里送花圈等暴力、威胁和“软暴力”手段,向借款人及其亲属“索债”,通过“套路贷”方式放款近五百万元,通过签订虚高借款协议或合同收回两千余万元。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山东省各市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借款人及其亲属造成强大心理强制和威慑,致使多名合法利益遭受违法犯罪活动侵害的群众不敢通过正当途径维护权益,并且造成有的被害人或亲属实施自杀行为,有的被害人或亲属由此引发重大疾病或者延误重大疾病的治疗,有的被害人辍学或失业,或者不敢回家居住等严重后果,干扰、破坏了借款人及其亲属的正常生产、学习、生活,在全省部分职业院校造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李鲲鹏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判处王宏鹏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判处陈上帅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均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25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同时对黄薇等4名与本案有关的被告人,分别以敲诈勒索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窝藏罪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莱芜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任金玉等4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作出一审宣判

  2017年7月起,被告人任金玉、任福红、任维强、任绪玉采取堵路、阻挠工地施工等方式,强行承揽工程,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团伙。2017年7月,徐某某从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揽滨莱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中的沥青站地面整平、地面硬化、料仓建设、机械设备安装等工程。被告人任金玉、任福红、任维强、任绪玉采取阻挠施工等手段,多次强行分包徐某某承揽的上述沥青站工程,后徐某某共支付工程款35.5万元;2017年8月起,被告人任金玉、任福红、任维强、任绪玉多次采取堵路、阻工等手段强行从滨莱高速路二分部承揽弃工场挡土墙工程。在挡土墙建设过程中,为提高挡土墙工程方量和价格,四被告人又多次采取堵路等手段迫使滨莱高速路二分部将原先设计的600余立方米的挡土墙设计图纸修改为1200余立方米,价格由215元每立方米提高到255元每立方米。后四被告人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实际建设挡土墙工程方量3035.44立方米,滨莱高速路二分部项目部共支付四被告人工程款774037元;2018年4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任金玉安排人员将装载机堵在滨莱高速路二分部沥青站的出入口,16时许任金玉将装载机挪开,导致沥青站无法正常施工约6个小时;2018年5月7日,被告人任维强、任福红、任金玉等人用车将滨莱高速路二分部沥青站料仓出入口道路堵住,阻挠山东某路桥有限公司施工队伍在沥青站建设板房等基础设施施工;2018年5月19日至2018年5月20日,任金玉和任福红、任维强等人将滨莱高速路二分部沥青站设置的围挡推倒;2018年6月19日,任维强、任金玉、任福红等人以防止风化沙被偷为由,将滨莱高速路二分部沥青站能料仓的路用两辆货车、土堆堵住,导致沥青站无法施工约24个小时;2018年7月1日12时许,任维强、任金玉、任福红采用用装载机堵滨莱高速路二分部沥青站大门、堵沥青站料仓出入口等方式阻挠施工,导致沥青站无法施工约4个小时;2018年7月3日,任金玉和任福红用车堵在滨莱高速路二分部沥青站料仓处,导致沥青站无法施工约1个小时。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任金玉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被告人任福红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对告人任维强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任绪玉以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四年不等,并分别并处罚金。

  3、长清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鲁梅虎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一审宣判

  2016年5月至2018年1月,于恩齐、齐腾(均已判刑)合伙在长清区常春藤小区租赁房屋,对外以“齐鲁投资公司”和“齐鲁私贷”的名义放贷谋利。于恩齐、齐腾纠集刘宸君、曹明昊、高施予、郭长春、孙建宇、石秀元、孙恺、王毅铭、郑茂旭、周燕、何天祥、王天欣(均已判刑)、被告人鲁梅虎及王成涛(在逃)等人为业务员,由刘宸君和鲁梅虎分别担任于恩齐、齐腾下属业务员的小组长。于恩齐、齐腾等人在放贷、收贷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诈骗、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于恩齐、齐腾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鲁梅虎为重要成员。

  2017年10月14日,被害人王某某通过孙恺(已判刑)从齐腾处借款10 000元,孙恺让其出具了64 000元的借条。2017年11月1日18时,王某某找到齐腾、孙恺等人协商还款。期间,孙恺等人采用言语恐吓、手持棍棒等威胁手段,向王某某索要64 000元未果,王某某用刀划伤孙恺和王毅铭,二人夺刀后与王某某相互殴打。随后,于恩齐、被告人鲁梅虎等人闻讯赶到,继续殴打王某某,把王某某踹下楼梯,致王某某右额顶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构成轻伤一极。2017年九、十月,被害人曹某某通过被告人鲁梅虎向于恩齐借款7 500元,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得款4 800元,让曹某某出具15 000元借条。2018年1月,鲁梅虎让彭义阳、郑施与等人到曹某某家中催债,在其村里用高音喇叭喊“曹某(曹某某父亲)儿子借钱不还,全家老赖”,在其家门口用红油漆写“曹某某还钱,欠债还钱,不还钱就得死”等辱骂性言词,并在大门口摆放花圈,逼其还款。后曹某某共还款263元。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鲁梅虎以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4、济南中院对被告人王富等13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二审宣判

  2008年,上诉人王富来济南市从事出租车行业,后陆续于2010年经营商务宾馆、于2016年与被告人孙晓东、张天文(另案处理)等人在济南市共同经营“旺福海鲜城”。在此期间,王富将承包的一些出租车再转租给山东省乐陵市郑店镇籍的同乡经营,从而形成了主要以同乡关系和合伙经营关系为纽带的利益共同体,逐渐聚集了被告人张朝滨、夏行运、张天智、孙晓东、张朝阳、王召、许力臣、霍战、杨希国、王安新、王楠、崔元峰及张天文等人,以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打击生意对手,以盗窃、诈骗的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形成了以王富为首要分子,以张朝滨、夏行运、孙晓东、张天智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自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该犯罪集团先后实施了聚众斗殴、盗窃、诈骗等多起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历下区法院经审理对该犯罪集团首犯王富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夏行运等其他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其中9名被告人被并处罚金。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富、夏行运、张朝滨、霍战4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济南中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济南两级法院共宣判一、二审黑恶势力犯罪案件63件。济南两级法院组织13次集中宣判,共宣判一、二审黑恶势力犯罪案件45件,其中一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5件。本次历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的以李鲲鹏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济南市公开宣判的“套路贷”人数最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对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领导者李鲲鹏、王宏鹏、陈上帅依法从严惩处,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二十四年、二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所有成员均处实刑、并处罚金,有力打击、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彻底铲除了该黑社会组织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彰显济南法院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力度和决心,对加大涉黑恶及各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秩序稳定、净化基层政权组织、保护人民安居乐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起到了坚强的保障作用。

 
责任编辑:侯裕盛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