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我宣誓: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忠实履行陪审职责,廉洁诚信,秉公判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庄严的誓词在空气中震荡不息。来自社会各阶层、从事各种职业的人民陪审员面向国旗,举起右拳,庄严宣誓。
2018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颁布实施,一批又一批新任人民陪审员宣誓上岗,充当人民的“耳朵”和“眼睛”,行使着神圣的职责。
人民陪审员法缘何而来? ——党的十八大以来改革驶入快车道,试点推动质变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星星之火,燃于井冈山。新中国成立后,人民陪审员制度几经起伏。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一次以单行法的形式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制度。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推出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全国人民陪审员总数达22万多人。
在取得积极进展的同时,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存在亟待改进和完善的地方,如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不足,偏重陪审案件“数量”和“陪审率”,“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现象广泛存在,管理机制不健全、履职保障机制不完善等,偏离了群众广泛参与司法的制度功能。
问题不容小觑,改革迫在眉睫。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驶入快车道。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作出部署。2015年4月1日,《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5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司法部,在全国10个省份50家中基层法院,开展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2017年4月,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即将届满之际,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决定将试点期限延长一年。
三年间,最高人民法院坚持问题导向,组织试点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攻关,并及时总结经验,适当调整政策,形成了许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立法工作积累了有益借鉴。
2018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我国首部人民陪审员专门法。它的出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保障公民民主权利、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民主建设一个新的里程碑。
人民陪审员怎么选?
——推行“一升一降”“两个随机”,着力增强广泛性和代表性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应当注意吸收普通群众,兼顾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结构比例,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职业、年龄、民族、性别的人员,实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以此理念为指引,人民陪审员法在增强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上发力,推行人民陪审员选任的“一升一降”和“两个随机”,在保证人民陪审员基本素质及品行的基础上,尽可能扩大选任范围。
与2004年《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相比,人民陪审员法放宽了选任入口,将一般学历要求从原来的“大专以上”降低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同时,将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从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以便于更好发挥陪审员富有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
在选任方式上,人民陪审员法确立了随机抽选为主、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为辅的方式,同时将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交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候选人,并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
人民陪审员怎么审?
——妥善区分“法律审”与“事实审”,有效扩大参审范围
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但是,司法审判的专业性较强,许多人民陪审员在面对法律适用问题时“不能、不敢”发表意见。区分“法律审”与“事实审”,减轻“法律审”对陪审员的“束缚”,成为破解问题的难点。
为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实质参审作用,人民陪审员法确定了三人合议庭和七人合议庭两种审判组织模式,并妥善区分事实审与法律审。
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即不区分“事实审”与“法律审”;在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时,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以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熟悉社情民意、长于事实认定的优势。
人民陪审员法还专门作出规定,特别强调了审判长对人民陪审员的指引、提示等义务,但不得妨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独立判断。
同时,人民陪审员法还合理界定并适当扩大了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范围,将案情复杂的案件、公益诉讼案件和社会影响重大的死刑案件列入参审案件范围,赋予人民陪审员更多的参审权限。
人民陪审员的履职保障如何?
——落实人身安全及经费补贴,切实解除“后顾之忧”
担任人民陪审员是公民一项光荣而神圣的职责,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单位不支持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审,人民陪审员因工作原因不能参审,参审过程中容易泄露个人信息,甚至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等问题屡屡发生,严重影响了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积极性。
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机制,成为保障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作用的关键。
基于此,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安全及经费保障予以明确,解除了他们在履行陪审职务时的后顾之忧,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违反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对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人民陪审员法还积极为人民陪审员“谋福利”,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的经费补贴及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均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上述规定的实施,为陪审员敢于陪审、乐于陪审、善于陪审奠定了坚实基础,为保证人民陪审员全身心投入案件陪审工作提供了有力依托。
在人民陪审员法的保障与支撑下,我国以人民为主体地位的司法民主必将不断丰富和发展,新时代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必将展现更鲜活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