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院出台管理办法
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
2019-10-15 08:33:1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程勇 梅瑰 汪丽萍
 

  为进一步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公布了《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并出台了《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据了解,此次公布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包括省内机构管理人307家,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及其他机构三类组成。出台的《暂行办法》共26条,从各部门职责分工协作、管理人选任、管理人监督管理三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暂行办法》明确,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管理由评审委员会、破产案件审判部门以及司法鉴定部门协同行使。管理人选任采取指定、摇号以及竞争加摇号三种方式。指定适用于清算组为破产管理人的情形;摇号适用于一般破产案件,受案法院一般在本辖区内管理人名册中摇号;竞争加摇号适用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上市公司以及全国有重大影响、破产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暂行办法》要求,管理人选任采取摇号方式产生的实行“选三备二”制度,依次选出管理人、第一备选管理人、第二备选管理人,出现管理人回避或其他不宜担任管理人情形的依次递补。同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司法鉴定部门商破产案件审判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共同考评管理人的履职情况及业绩考核。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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