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李庄人民法庭在翠屏区宋家镇红石村党群服务中心院坝设立巡回法庭,公开审理并宣判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当地镇村干部、村民等30余人前来旁听。
张某某系彭某均、彭某文、彭某珍、彭某友、彭某彬的母亲。2000年分家后,张某某及老伴儿与儿子彭某友一起居住生活,直至老伴儿去世,彭某均、彭某文、彭某珍、彭某彬均很少过问张某某的生活起居。因长期居住生活在彭某友处,婆媳关系紧张,经常发生吵闹,导致张某某产生单独居住的想法。于是,张某某将四子一女诉至法院,要求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医疗费凭票分摊,并单独居住生活。镇村多次组织调解未果。
李庄法庭受理该案并了解案情后,决定走进原被告所在村审理该案,以案说法、以案释法,营造敬老爱老的法治氛围。
9月30日,该庭来到村里公开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彭某均、彭某文表示愿意赡养母亲,但要让母亲随其居住生活,否则不愿支付赡养费。被告彭某均还要求原告张某某将所有的田地提供给他耕种。被告彭某彬表示家庭条件差,无力赡养母亲。被告彭某友表示愿意赡养母亲,但母亲产生的医疗费需几兄弟一起分摊。原告张某某执意要单独居住,要求四个儿子按月支付赡养费,也拒绝进养老院。整个庭审进行了两个多小时,承办法官耐心给双方做调解工作,并现场询问镇村干部入住养老院、租用公租房的条件、费用等情况。经法官调解,终因双方之间隔阂太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休庭后,法官继续开展调解工作,原告张某某答应暂由小儿子彭某彬照顾。承办法官认为该案还有调解的可能,决定择日再审。休庭期间,法官再次对五被告进行释法明理,讲明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希望他们用实际行动回报母亲的养育之恩。但是,因五被告之间矛盾较深,没能促成调解。
10月12日,李庄法庭再次来到村里审理该案,经过释法明理和说服教育,其中三个被告仍就支付原告的赡养费、医疗费问题胡搅蛮缠。审判长当庭作出宣判,由彭某均、彭某文、彭某珍、彭某友每月向原告张某某支付生活费150元,因张某某愿意随小儿子彭某彬生活,故由彭某彬照顾母亲张某某生活起居,不用给付生活费,张某某的医疗费用凭票由五被告分摊。宣判后,彭某文、彭某友当场给付了母亲一个月的生活费,彭某珍因在外务工未参加庭审,表示愿意给付赡养费。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结合该案案情,开展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刑法》、《婚姻法》等普法宣传,引导村民尊法、守法。“旁听了庭审和法官的讲解,学到了法律知识,知道了赡养老人是儿女的法定责任,希望法庭多来村里开庭、普法。”村民张某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