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泰宁法院审理一骗保案 被告人被判拘役
2019-10-11 09:46:24
中国法院网讯 (廖长春) 9月27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诈骗案,姚某因犯保险诈骗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5日,张某在泰宁某木业公司工作期间受伤,在去三明就医途中,老板傅某得知张某尚未办理工伤保险,经与公司出纳姚某商定,让张某以长相相似向某的名义住院治疗并办理工伤保险赔偿。期间,公司老板傅某向在外打工的向某借用身份证,并以向某名义向有关部门申报工伤,并得到认定,鉴定为劳动能力功能障碍七级。2017年2月27日,泰宁县社保管理中心将工伤理赔款61566.78元发放到该木业公司账户。当日,在老板傅某的授意下,姚某将该笔理赔款转入自己个人账户,后用于公司代发拖欠工资及其他开支,并未将工伤保险理赔款支付给张某。案发后,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5397元。姚某经公安机关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某在担任泰宁某木业公司出纳期间,伙同他人以公司的名义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人民币61566.78元,泰宁某木业公司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姚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亦构成保险诈骗罪。案发后姚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认罪认罚并退出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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