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 建宁县两男子获刑或处罚金
2019-09-20 08:44:22
 

    中国法院网讯 (徐巧)   “被告人熊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谢某范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近日,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两起非法狩猎案件。

  2018年7月至8月期间,家住建宁县里心镇的熊某在未办理狩猎手续的情况下,利用小型铁制捕兽夹,在自家果园捕捉到野兔一只,并将该野兔卖给江西省南丰县的崔某某(另案处理)。

  无独有偶。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谢某某在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利用网上购买的“捕蛇防逃网”,在自家果园附近捕捉到王锦蛇9条,将其中的2条放生,其余7条卖给江西省南丰县的崔某某。

  经鉴定,熊某捕获的野兔和谢某捕获的王锦蛇均属于“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案发后,公安机关分别扣押了熊某、谢某的作案工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谢某违反狩猎法规,未办理狩猎合法手续,在禁猎期使用非法禁猎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均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两被告人系初犯,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示,非法狩猎罪的保护对象除了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外,还包括“三有”保护动物,常见的青蛙、壁虎、麻雀、野兔、斑鸠、刺猬、蛇等动物,都被列入在内。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捉野生陆生动物,属于犯罪行为,希望通过本案警醒市民: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人非法狩猎和破坏。市民应珍爱野生动物,遵守敬畏法律,共同保护野生动物栖息繁衍的生存环境。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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