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法院当庭宣判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
2019-06-06 11:14:32
中国法院网讯 (王亚峰 王军) 6月4日上午,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龙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龙某因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赔偿生态资损损失743元,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18年10月至12月间,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被告人龙某在湖北省野生鸟类禁猎期内,使用猎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23只,包括2只珠颈斑鸠、3只小嘴乌鸦、17只华南兔、1只黄鼬(黄鼠狼),其中,珠颈斑鸠、小嘴乌鸦、华南兔为湖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黄鼬为国家保护的“三有”(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野生动物。经物价部门认定,上述23只野生动物价值743元。
潜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龙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当庭亦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的非法狩猎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中,被告人龙某当庭认罪悔罪,并表示愿意赔偿生态资源损失。
2018年10月至12月间,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被告人龙某在湖北省野生鸟类禁猎期内,使用猎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23只,包括2只珠颈斑鸠、3只小嘴乌鸦、17只华南兔、1只黄鼬(黄鼠狼),其中,珠颈斑鸠、小嘴乌鸦、华南兔为湖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黄鼬为国家保护的“三有”(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野生动物。经物价部门认定,上述23只野生动物价值743元。
潜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龙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当庭亦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的非法狩猎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中,被告人龙某当庭认罪悔罪,并表示愿意赔偿生态资源损失。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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