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猎区非法猎杀野猪 江西一男子获刑一年半
2019-04-03 14:12:27
中国法院网讯 (晏城) 一男子持填充好铅弹、黑硝和红硝的土铳,前往山上狩猎,猎杀野猪一只。近日,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案件,被告人谢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谢某非法持有填充好铅弹、黑硝和红硝的土铳,携带猎狗、镰刀在乐安县招携镇茶员村后面的山上进行非法狩猎,猎杀野生动物野猪一只。经鉴定,所持土铳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经勘查,谢某非法猎捕野猪的中心地点位于江西老虎脑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属禁止狩猎区域。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在禁猎区非法狩猎,猎杀野生动物野猪一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被告人谢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谢某非法持有填充好铅弹、黑硝和红硝的土铳,携带猎狗、镰刀在乐安县招携镇茶员村后面的山上进行非法狩猎,猎杀野生动物野猪一只。经鉴定,所持土铳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经勘查,谢某非法猎捕野猪的中心地点位于江西老虎脑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属禁止狩猎区域。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在禁猎区非法狩猎,猎杀野生动物野猪一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被告人谢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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