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组成7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唐俊领等27名被告人涉黑案。
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人唐俊领先后纠集被告人朱祥生等人在肥西县紫蓬镇、上派镇、合肥市高新区等地,通过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不断积累恶名和影响力。2002年9月,唐俊领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11月刑满释放。2006年1月,唐俊领为帮助他人承接合肥市高新区米小郢拆迁工程,摆平竞争对手,组织、策划、纠集50余名社会闲散青年,与对方发生械斗。唐俊领在斗殴过程中持枪并鸣放,为此“一战成名”,树立非法权威,确立强势地位,形成非法影响,初步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次年1月,唐俊领因犯聚众斗殴罪等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0年4月,唐俊领刑满释放出狱后,又先后网罗多名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陆续加入组织,不断发展、壮大组织势力,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后,在个别国家工作人员的纵容下,大肆非法采矿,严重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对采矿、拆迁、土方等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为树立其非法权威,攫取非法利益,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动辄在公共场所持枪支、砍刀、斧头等器械逞强斗狠、伤害他人,充当“地下执法队”,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合肥市高新区、肥西县上派镇、紫蓬镇等区域,长期称霸一方,致使多名群众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
公诉机关指控唐俊领等27名被告人分别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14项罪名。
肥西县人民检察院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唐俊领、苏维明和合肥常春绿化公司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力,以土壤改良为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紫蓬镇大团山开采土石方矿产资源,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情节特别严重;请求法院判令唐俊领等三被告连带支付非法采矿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综合治理费用合计人民币27万余元。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被告人亲属等近300人旁听了庭审。庭审预计持续3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