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聂涛) 2019年9月16日,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张某是一名90后,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只有小学文化的他找不到好工作,劳动强度大的粗壮工又不愿意干,为了攫取钱财供其挥霍,他在2018年9月至12月期间,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盗窃的黄金饰品价值计人民币8021元,盗窃现金计人民币1.57万元。
2018年9月14日中午时分,被告人张某乘车来到河南省沈丘县,通过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程某家,在二楼卧室衣柜钱包及一楼客厅鞋柜上盗窃现金共计3000元。被告人张某在程某家盗窃轻易得手后,让他窃喜,当日中午他又转入下一个目标实施盗窃。他来到距离程某家不远处的陈某家院外,通过翻墙入院、攀爬窗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陈某家中,未盗窃到有价值财物,悻悻离去。蛰伏两个月后,被告人张某于2018年11月26日11时许乘车到界首市王寨,通过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屋内,在卧室多处盗窃现金1000元及一条黄金项链、一对黄金耳环、一枚黄金戒指。经价格认定,被盗黄金饰品价值7321元。
2018年11月27日上午,被告人张某乘车到界首市,通过翻墙入院、撬别防盗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陈某屋内,在堂屋、卧室等多处盗窃现金共计11700余元。
2018年12月21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来到阜阳市颍东区,通过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家,在二楼卧室梳妆台柜子抽屉内盗窃黄金戒指一枚,价值700元。
界首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流窜作案,且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违法劣迹,对其应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本案的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