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8年5月,王某与襄阳兰月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襄阳兰月实业有限公司租赁王某的房屋,并对租赁期间、租金等事项进行了约定。随后,王某交付了房屋,襄阳兰月实业有限公司进行装修后用于办公。2019年8月,因襄阳兰月实业有限公司拖欠租金,王某提起诉讼,在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王某将被告写为“襄阳蓝月实业有限公司”。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发现起诉状中的被告名称与《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不符,遂以王某起诉的被告“襄阳蓝月实业有限公司”名称错误为由,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将被告名称写错,致使被告主体不适格,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上述将被告名称写错的情况,系笔误,应在告知原告后,允许原告进行更正,在原告拒绝更正时才能驳回起诉。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以原告所起诉的名称错误为由驳回起诉,是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曲解,“有明确的被告”是指通过对被告身份、住址等相关信息的判断,可以确定该被告是自然人或依法成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能够与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进行区分,被告名称错误不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即使原告起诉的被告的主体错误,双方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也只能在实体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诉讼,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特征。从审判实践来看,原告除提交起诉状外,还附有相关证据材料,通过对材料的审查,很容易判断原告所列被告名称是否系笔误,以名称错误为由驳回原告起诉,明显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
虽然起诉状中被告名称错误时,允许原告进行更正,但为了保障和方便当事人的诉讼,进一步提升审判效率,在此,我们也希望原告认真书写起诉状,确保起诉状中被告名称无误、地址和联系方式确切,以及诉讼请求具体、明确。
(作者单位: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