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黄太有 张平) 近日,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滥伐林木案,被告人陈某因越界采伐林木被判决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2014年8月,陈某与好友向肖某等人签订《森林资源转让合同》,购买了位于明溪县夏阳乡杏村的2797亩山场(林木所有权未过户)。2015年10月29日,肖某等人办理了杏村“大脚岑”山场35林班12大班1小班共182亩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面积12.13公顷(182亩),该山场由陈某独自经营管理。采伐之前,陈某私下邀请明溪县夏阳林业站副站长梁某(已故)到山场指界,陈某雇请的工头老王一同参加。尔后,老王按照梁某指定的采伐区域进行林木采伐。因梁某指定的采伐界限有误,致使越界采伐林木立木材积共计459.8372立方米。经测算,越界采伐林木价值人民币238043元(其中杉木价值人民币117463元,松木价值人民币87129元,阔叶树价值人民币33451元)。
2018年10月22日,陈某自动到明溪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8年11月14日,明溪县公安局扣押陈某退出的人民币238043元。2018年11月22日,陈某与杏村村委会达成赔偿人民币12000元的协议,杏村村委会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未按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批的规定,超界采伐林木,立木材积达360.6407立方米,且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了他人所有的林木,立木材积达99.1965立方米,两项合计459.8372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及被害人林木折价款,自愿缴纳环境修复公益补偿金,认罪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给予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情节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