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为千家万户筑牢平安之基
2019-09-16 09:20:2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郭士辉
 

  平安,是发展的基石。

  严惩黑恶势力犯罪,不单是一道关乎人民平安幸福的大考题,更是一套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维护公共安全、完善社会治理的“综合考卷”,必须坚持扫黑务净,除恶务尽。

  新中国成立70年来,始终保持黑恶必除的高压态势,不让黑恶势力猖獗泛滥,不让一处地方藏污纳垢。一批批黑恶分子被依法严惩,其背后的保护伞被连根拔起,一些软弱涣散的基层组织得到整顿治理,和谐法治的社会风气日渐清朗。

  伴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步伐不断前行,人民法院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的历史进程,点滴融入了依法治国的时代洪流。70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不偏离法治轨道,扫黑除恶才能行稳致远;70年来的斗争经验昭示,在正义正气面前,一切邪恶终将被战胜。

  抽丝剥茧、精准立法——为严惩黑恶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黑恶不除,国无宁日。

  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初,旧社会遗留下的黑社会组织难以计数,党和政府对其展开了凌厉的攻势。到1953年,中国大陆的黑社会势力已基本被肃清。

  1978年,中国迎来改革开放,我国社会进入转型期,黑恶势力才又沉渣泛起。

  1983年8月25日,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严打”拉开序幕。

  之后历次的“严打”中,涉黑犯罪一直是重点打击对象。

  1997年,刑法经修订后,首次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纳入了法律,但对该罪名的罪状表述过于简单。

  为依法、严厉和精准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对纷繁复杂的犯罪样态抽丝剥茧、精细研判,使法律适用标准日臻完善。

  为便于适用新刑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制定《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具备的四个特征,为审判实践提供了明确标准。

  根据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立法解释,进一步厘清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标准。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的认定标准,涉黑财产、恶势力团伙的认定和处理等作了细化明确。

  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作出修订,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写入刑法,并且加大对涉黑犯罪的惩处力度。

  201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和涉黑财产的认定作了更加明确、更为具体的规定。

  2019年4月,“两高两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四个意见,为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既不拔高、也不降格——让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

  “套路贷”是还不清的债。

  2017年6月,在无抵押、拿钱快、利息低的小广告蛊惑下,被害人王某向方悦借款6万元,从此掉进了“恶魔的陷阱”。⇨下转第三版

  ⇨上接第一版

  2018年8月起,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对方悦等38人“套路贷”涉黑案公开开庭审理。12月,被告人方悦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其余3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一年零九个月不等。

  审理中,法院对每起犯罪事实都严把证据关,对参与其中的每个被告人的地位作用都细致厘清,让每个被告人都罚当其罪。

  这只是扫黑除恶战场不断取得新突破新成效的一个缩影。

  党的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开启新的征程。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全面吹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集结号。这场攻坚战为期三年,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和进程高度契合。

  号角声中,全国各级法院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注重程序法治和保障人权方面迈出坚实步伐,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既不能人为拔高,也不能降格处理。

  为打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法律仗”,人民法院举措频频,在法治轨道内稳步前行——

  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举办全国法院扫黑除恶培训班,分两期对全国高、中级法院800余名同志进行培训;福建、江西、湖北等高院围绕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证据标准、性质认定等问题进行研究,会同公安、检察等部门制定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辽宁高院形成《辽宁法院2013年以来审理的涉黑案件呈现十大特征》调研报告,从操作层面提供审判指引。

  内蒙古、辽宁、福建、湖北、广西、宁夏等地法院组建了扫黑除恶省级专业化办案团队、设置专业合议庭;福建、甘肃、山东等高院建立了“一案三查”制度,针对每一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都要对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关系网”进行审查,都要对背后的腐败问题进行审查,都要对有关部门失职渎职问题进行审查。

  全国法院严格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包括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积极运用庭前会议制度,就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等问题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数据显示,各地法院审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召开庭前会议的比例超过80%。

  聚起合力,形成长效——让平安幸福的阳光照亮每个角落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一年以来,全国法院出重拳、下猛药,战果丰硕——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含旧存)涉黑犯罪案件886件,审结552件,重刑率达57.55%。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含旧存)涉恶犯罪案件7243件,审结4956件,重刑率达22.86%。

  “要咬定三年为期目标不放松,分阶段、分领域地完善策略方法、调整主攻方向,保持强大攻势。”2019年1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铿锵有力,再次擂响战鼓。

  船至中流,正当奋楫之时。

  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已进入考验韧劲、“啃硬骨头”的新阶段,要扫盲区,除死角,既治标,又治本,既要打,又要防,治恶去其势,除患铲其根,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实效、收长效。

  河北、宁夏等高院还出台专门规定,推动线索摸排工作的常态化,确保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发现在早、打击在小、治理在先。

  江西、青海等高院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被判处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的社区矫正、跟踪帮教工作,有效减少黑恶势力的潜在“后备军”。

  众人同心,其利断金。“扫黑”就要有一把强大的“扫帚”,多部门形成扫黑除恶的合力,扫出朗朗乾坤,让平安幸福的阳光照亮每个角落,暖到老百姓的心坎里。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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