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沙河帮”涉黑案一审宣判
首犯获刑十九年零六个月
2019-09-13 09:53:5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胡佳佳 李莉
 

  近日,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某玲等15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宣判,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并罚,判处刘某玲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吴某茂等14人被判处十八年至二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刘某玲通过在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沙石镇、赣州市南康区龙岭镇、高校园区周边等地开设赌场,纠集、网罗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刘某玲为组织者、领导者,吴某茂等人为积极参加者,黎某贵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沙河帮”。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长期开设赌场、放高利贷、在赌场诈骗、敲诈勒索等手段,获取巨额的经济利益,用于购车、吃喝玩乐、向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等,以支持组织的活动。在刘某玲的领导下,该组织逐步控制了沙河镇、沙石镇的地下赌场,还基本控制了高校园区周边、南康区龙岭镇等地下赌场,并与李某林等人合伙开设赌场,通过“抽水”、发放高利贷等方式大肆敛财。

  为了组织及成员的利益,刘某玲利用该组织的恶势力及其影响,组织、领导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诈骗、暴力催债等违法犯罪活动。经查,该组织共实施开设赌场犯罪7起、聚众斗殴犯罪3起、敲诈勒索犯罪2起、故意伤害犯罪2起、寻衅滋事犯罪5起、诈骗犯罪1起、其他违法行为9起,共造成4人轻伤、5人轻微伤。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胁迫手段为非作恶、肆意欺压群众,称霸一方,造成群众恐惧、社会影响恶劣;长期吸引众多区域内居民和农民耗费家财进行赌博,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玲长期追求并刻意塑造自己违法犯罪的负面形象,在社会上形成令人恐惧的恶名,公然宣示并利用群众对其的恐惧,聚集其他被告人及社会闲杂人员,以其为核心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人吴某茂等14人则依靠、利用被告人刘某玲的社会负面形象和恶名为非作恶,为谋取违法或不正当利益而聚集在一起,在违法犯罪中维护、宣扬刘某玲“大哥”的权威和地位。该组织具有明显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具备了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的行为特征,且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法院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网友评论:
0条评论